“ *** ”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后果是什么?
認定依據:更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 *** ”,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 *** ”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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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建筑法》已對 *** 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 *** 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之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擴展資料:
在現實中, *** 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 *** 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采取 *** 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 *** 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 *** 方和被 *** 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 *** 方和被 *** 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
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 *** 企業,而非業主方。
參考資料: *** _百度百科 ?
資質 *** 的處罰是什么
具體處罰是: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 營業執照 ,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現在 *** 資質犯法嗎?有什么辦法嗎?
資質 *** 是犯法的,國家明令禁止!必須有資質,沒有其他的辦法。
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200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建筑師或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鑲貼工、油漆工 、石作業工、 水電工等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業績不少于2項。
擴展資料:
*** 資質危害
(一) *** 經營的產生主要原因: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被 *** 者掌握特殊商品的經營權,只有 *** 才能經營,如藥品、農藥等。
2、被 *** 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民政福利企業、招商引資、改制企業等。
3、被 *** 者收取了“管理費”、“承包費”,雙方有利可圖。
(二)企業 *** 經營存在著很大的負面作用,反映在:
1、擾亂了國家的登記注冊秩序。 *** 企業的經濟性質不清。經濟責任不清,法律關系不清, *** 者、被 *** 者、消費者之間發生經濟糾紛難于解決,法律關系難于明確。特別是在商場的出租柜臺經營的 *** 者沒有營業執照,長期無照經營。
2、擾亂了國家的稅收征管秩序。稅收征管的對象應是 *** 者,可通常由被 *** 者在收取 *** 者包干的“管理費”或“承包費”中支付,稅收征管的對象就成了被 *** 者,導致了被 *** 者侵吞了國家的稅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經營
工程 *** 資質怎么處罰
工程 *** 的具體處罰是: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測繪資質 *** 處罰,責令改正測繪資質 *** 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測繪資質 *** 處罰,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測繪資質 *** 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 營業執照 ,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之一條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 民法典 之一百五十三條之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 招標 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條之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工程 *** 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工程 *** 不合法, *** 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 *** 協議 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 過錯責任 。工程 *** 經營是指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建筑資質進行工程施工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建筑資質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為被 *** 企業。 《 建筑法 》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的處罰
行政后果不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人的處罰:對認定有 *** 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被 *** 人的處罰:對認定有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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