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保持公共區域和辦公區域環境整潔,及時清理垃圾。在辦公室、食堂和衛生間等場所應設置洗手設施,如無洗手設備,應配備速干手消毒劑。加強辦公區域、會議場所、衛生間、食堂、宿舍等場所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調,開啟前檢查設備是否正常,新風口和排風口是否保持一定距離,對冷卻塔等進行清洗,保持新風口清潔;運行過程中以更大新風量運行,加強對冷卻水、冷凝水等衛生管理,定期對送風口等設備和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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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辦公區域、會議場所、衛生間、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和物品的清潔消毒,適當增加電梯、公共衛生間等公用設備設施和門把手等高頻接觸物體表面的清潔消毒頻次。減少集體性聚集活動如運動會、聯歡會和培訓會等;鼓勵錯峰用餐,減少堂食和交流;鼓勵采用無紙化辦公,降低接觸傳播風險。在電梯等密閉空間內,應要求人員佩戴口罩。單位內確需開展集體性聚集活動時,要嚴格控制參與人數,落實戴口罩、一米線等防控措施。重點場所、重點機構還應按照國家、省和屬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場所管理。

疫情發生時,公司要以疫情的防治做為工作的重點,領導小組要認真協調各部門做好消毒等病原體的消除工作,后勤部要做好疫情防治的后勤保障工作。疫情發生時,領導小組要成立專人小組做好員式的教育和消除心理壓力及正確引導性工作,確保疫情期的盡早過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單位內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一、壓實疫情防控“四方責任”。各級應急指揮部要科學研判疫情形勢,采取適合本地實際的疫情防控策略,落實“屬地、行業、單位、個人”責任。各行業部門要持續加強本行業、本領域疫情防控工作監管。機關、企事業單位要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員工健康監測檔案,開展日常健康監測和高風險崗位人員定期核酸檢測。個人要堅持做好衛生防護,主動向社區、入住酒店(賓館)報備境外或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四川天府健康通“紅黃碼”人員應積極配合落實核酸檢測、隔離管控、健康監測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嚴格境外疫情“人物同防”。對所有從我省口岸入境人員實行14天集中隔離,期間第1、4、7、10、14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檢測,第14天采取雙采雙檢。解除集中隔離后,目的地為省內的,由各市(州)接回當地繼續實施7天居家或集中隔離,期間第2、7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檢測,第7天采取雙采雙檢。目的地為省外的,應閉環送至機場、車站,并提前告知目的地入境人員信息和乘坐交通工具信息。從省外口岸入境解除集中隔離后來(返)川人員到達我省時入境時間不滿21天的,應居家或集中隔離直至滿21天,期間進行2次鼻咽拭子核酸檢測,解除隔離時采用雙采雙檢。機場、口岸接觸入境人員、進口冷鏈貨物的從業人員,啟用的集中隔離場所、新冠肺炎定點救治醫院隔離病區的所有工作人員采取輪班制、封閉管理。進口冷鏈食品堅持實行集中監管倉制度和冷庫庫長責任制,落實“應進必進、應檢必檢、應消必消”要求,確?!芭鷻z測、件件消毒、集中監管、嚴防嚴控”。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票索證等制度,加大在“川冷鏈”平臺登記備案力度,嚴查嚴打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規范來返川人員有序流動。低風險地區人員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持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信息互認的健康碼綠碼可自由通行。省應急指揮部根據疫情形勢,可擴大風險人員排查、核酸檢測以及居家或集中隔離范圍。

四、持續開展多點監測預警。繼續堅持“人、物、環境”監測,按照“逢陽必報、逢陽即報”的原則,規范核酸初篩陽性、確診(疑似)病例復核和報告。海關、邊檢、機場、口岸、國際航班、進口冷鏈食品、交通運輸一線工作人員,新冠肺炎定點救治醫院、啟用的集中隔離場所以及各級各類醫療、疾控機構的工作人員,農貿(集貿、海鮮)市場、外賣、郵政、快遞從業人員,各級各類學校學生、教職員工,應根據最新監測技術方案,定期進行全員或抽樣核酸檢測。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每批次進行核酸檢測。機場、醫療機構、隔離場所、農貿市場、冷鏈食品生產加工及儲運相關場所及周邊區域環境應定期進行抽樣核酸檢測。各地根據疫情形勢,可適時劃定潛在風險區域,擴大人員、物品和環境監測范圍,增加檢測頻次。

五、做好重點場所疫情防控。對進入醫療衛生機構、養老院、監管場所、兒童福利院、宗教場所、賓館酒店、歌舞游藝娛樂場所、棋牌室(麻將館)、旅游景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交通場站、商超、農貿市場等密閉空間、密集場所的人員應嚴格實行戴口罩、測溫、亮碼和掃碼通行,以上場所應嚴格落實日常清潔、通風和消毒等措施。集中隔離場所實行專人管理,落實“紅黃牌”管理制度,嚴防交叉感染,所有垃圾均按照醫療垃圾處置,污水必須嚴格消毒處理達標后排放。各類會議、展會、節慶、賽事等活動按照“誰主辦、誰組織、誰負責”原則,由舉辦地、舉辦單位、場所單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發包與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尊重知識產權,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網信、保密、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管理、市場監管、人民防空、知識產權、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不得從事相關測繪活動。

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測繪資質許可事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測繪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分支機構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異地申請測繪作業證的,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實施或者自行實施。其中,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 *** 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涉及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內容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已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重復測繪的,不得重復測繪。第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應當以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的多測合一方式實施,共享互認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統一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和規則,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認機制。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測繪工程專家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通過設置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或者不合理的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參與招標投標或者 *** 采購。

兩個以上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進行投標。第十二條 確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自主定價。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可以為會員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價格咨詢服務,發布咨詢信息。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包括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價款、項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違約責任等條款。

招標投標或者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備案提供線上不見面辦理便利化服務。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工作和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綜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統項目中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業務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承擔。需要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單位同意。

測繪地理信息監理項目、以多測合一方式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禁止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