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產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資質的質量監督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資質,維護國家、用戶和測繪單位的利益測繪產品質量監督資質,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測繪產品質量監督資質我省測繪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使用各種測繪 *** 獲取并為社會提供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種測繪圖件、影像、數據、標志及其它測繪資料。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其測繪產品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質量監督檢驗。第四條 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省測繪質檢站)是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省測繪質檢站在行政上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在業務上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第五條 省測繪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新產品的鑒定檢驗;
(二)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和產品的的委托檢驗;
(三)負責對測繪單位資格審查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檢驗。第六條 省測繪質檢站根據工作需要和監督檢驗計劃,制定監督檢驗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 省測繪質檢站承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項目為:
(一)大地測量;
(二)攝影測量和遙感測繪;
(三)工程測量;
(四)地藉測繪;
(五)水域測量;
(六)地圖制圖和地圖制印。第八條 省測繪質檢應當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技術設計書或合同書等,對測繪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第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行以抽樣檢驗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制度。抽樣檢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被檢驗單位應當向省測繪質檢站提供下列資料或樣本:
(一)產品樣本;
(二)技術設計書;
(三)測繪器具計量鑒定資料;
(四)有關計算成果與圖件資料;
(五)技術總結和驗收檢查報告。第十一條 用于監督檢驗的測繪產品樣本由被檢驗單位無償提供;對不便攜帶的抽檢產品樣本,由被檢驗單位按要求送交指定地點。
檢驗后的產品樣本,由省測繪質檢站退回被檢驗單位或存檔保存。第十二條 省測繪質檢站抽出樣本后,按預定的檢驗方案對測繪產品樣本進行檢驗,并填寫檢驗結果記錄表,出具檢驗報告。第十三條 檢驗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繪產品的概況;
(二)檢驗方案和檢驗 *** ;
(三)檢驗數據統計;
(四)對產品質量的判定和對檢測結果的分析;
(五)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意見;
(六)對提高產品質量的建議。第十四條 省測繪質檢站應當根據檢驗結果,對抽檢的測繪產品質量作出批量合格或不合格的評定結論。第十五條 省測繪質檢站應當在檢驗結束后15日內,將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通知被檢驗單位的主管部門,并將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六條 經評定合格的產品,可以向社會提供使用;不合格產品由被檢驗單位的主管部門處理,并在限期內報省測繪質檢站復查,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向社會提供使用,復查所需費用由被檢驗單位承擔。第十七條 被檢驗單位對監督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省測繪質檢站申請復檢。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八條 省測繪質檢站依法進行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檢驗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秉公辦事,并對檢驗結果負責。第十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 對拒絕接受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測繪單位,由省測繪質檢站提請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次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由省測繪質檢站提請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并可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第二十二條 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測繪或者偽造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全文
為規范測繪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全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測繪產品質量,維護用戶及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測繪生產、經營活動的測繪單位,測制、提供各類測繪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載體,測制、提供的模擬或數字化測繪成果。其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測制、提供測繪產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質量之一、服務用戶的原則,保證提供合格的測繪產品。禁止偽造和粗制濫造測繪產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測繪單位采用先進的測繪科學技術,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 *** ,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具有測繪工作特點的質量體系。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管理先進、測繪產品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測繪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測繪產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八條 測制測繪產品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用戶有特定需求的,必須在測繪合同中補充規定,并按約定的標準執行。
所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按照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和購置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生產技術規律辦事,有權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測繪質量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合理工期、合理價格。
第十條 測繪產品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監督檢查的需要,向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無償提供檢驗樣品。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產品質量按“批不合格”處理。
經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異議的,測繪單位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測繪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十二條 根據自愿的原則,測繪單位可以向國務院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三章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批。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由下達監督檢驗計劃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定后,對社會公布。省級監督檢驗結果,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用戶有權就測繪產品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向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測繪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仲裁檢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供的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測繪單位必須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復檢仍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商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粗制濫造,偽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質審查認證及年度注冊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 、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質審查認證及年度注冊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批。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由下達監督檢驗計劃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定后,對社會公布。省級監督檢驗結果,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用戶有權就測繪產品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向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測繪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仲裁檢驗。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