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1、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三條 凡承擔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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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通常都需要監理單位進行監督和管理。監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和合規性。

4、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技術設備清單。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6、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