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了科學合理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管理,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適應,遵循多規合一、城鄉統籌、區域協調、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加強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體現黃河三角洲自然、人文特色。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和市屬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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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第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環保、旅游、人防、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應當作為 *** 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 *** 制定,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九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的綜合研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各類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街道,參照鎮的標準編制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區)人民 *** 審批;市屬、縣(區)屬各類開發區內的村莊規劃,報設立開發區的市、縣(區)人民 *** 審批。

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進行建設。第十三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縣人民 *** 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制,并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或者五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在保證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工程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專項規劃和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建設的,應當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統籌各類管線建設。

規劃建設的地下工程,除因地質等原因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第十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觀環境的整體控制。標志性景觀節點、重點旅游景區周邊應當規劃建設控制地帶,預留綠化帶、公共通道、視線通廊,保持周邊建設項目與景觀、景區相協調。第十六條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獲得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的主要內容和圖紙。

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的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經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下面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階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他專業高階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備案信息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階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階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階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專案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專案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宣告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顿Y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檔案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偽造、 *** 、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市、縣人民 *** 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城市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由省人民 *** 另行規定。第六條 城市規劃督察員應當對派駐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督察。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八條 設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并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承擔我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的省外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1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示。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的意見。公眾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眾意見和論證結論,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及審查意見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并附公眾意見以及采納情況。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同級人民 *** 不予審批,但未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縣除外。

編制分區規劃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除重要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應當在審批前征求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批準后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 *** 信息網站上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范圍、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