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建設許可證可以重新申請嗎
城市規劃建設許可證可以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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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業、倉儲、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換房產證
糾正一下:規劃許可證不是建設局發的。辦理房產證需要有5個大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局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發,現在叫住建局)、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局質監站備案)。具備這5個證,再有房管局需要的其他材料才能辦理房產證。
一個單體工程一個規劃許可證,我不清楚你的房子是別墅嗎?如果是的話,土地證也是原房主的了,那就需要辦理其它的三個證,辦出原房主的房產證后再過戶。 *** 的規定太復雜了,把你的房產的詳細情況介紹了,我好給你支招。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能改嗎
絕對不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上有明確說明:本證是經城鄉規劃部門依法審核,在集體土地上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城鄉規劃編制許可證換證,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城鄉規劃編制許可證換證,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許可證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請問 *** 土地使用權怎樣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土地使用權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編制許可證換證的程序:
受讓人需要 ***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編制許可證換證,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 *** 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 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以 *** 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 *** 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 *** 合同》、 *** 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注冊城市規劃師如何辦理續期和換證?
續期換證條件
(一)取得《注冊證書》或《登記證書》滿三年人員。
(二)已完成《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見附件1,可在下載)規定的繼續教育必修課和選修課學時的人員。
(三)由所在單位證明在崗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或《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登記申請表》。其電子表格可登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辦事大廳在線填寫后打印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申報人員簽名。
(二)《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登記手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
(三)身份證復印件、原有《注冊證書》或《登記證書》原件。
(四)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的初審意見。
續期換證工作程序
(一)凡申請續期注冊、登記的人員按續期換證條件對照檢查,符合條件的應按要求準備申請材料,經本單位同意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單位將申報人員材料報省級注冊機構。
(二)省級注冊機構核對證明材料原件,報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進行初審。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將初審結果進行公示,應向未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員說明理由。
(三)省級注冊機構將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意見及初審的全部人員(未通過人員應注明原因)名單匯總表及兩份個人申請表寄(送)國家注冊機構。
(四)國家注冊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匯總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五)城鄉規劃司審查批準后,向合格的注冊登記人員換發新的《注冊證書》、《登記證書》。未通過審核的可以申訴(申訴材料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37 地址:北京海淀區甘家口21號樓 *** 010-6831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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