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巡察制度是什么
關于建立市重點工程建設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項目巡察制度的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市委、市 *** 工程建設相關制度、規定的貫徹落實,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推進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行政監察法》、《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是指市委、市 *** 確定的以國有資金、財政性資金以及以 *** 、BOT等融資方式投資建設的預算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
根據需要,也可對國有資金、財政性資金以及以 *** 、BOT等融資方式投資建設的其他工程項目開展巡察。
第三條 巡察工作在市委、市 *** 的領導下進行,具體由市紀委、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紀委、監察局根據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成立巡察組。巡察組由紀檢監察、發改、審計、建設、交通、水利、招管中心、財政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巡察組成立后,由市紀委、監察局發文通知項目建設各有關單位。
第五條 巡察工作重點:
(一)工程建設各方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 *** 有關工程建設制度、規定的情況;
(二)項目建設單位在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設備(材料)采購,工程變更、質量、安全、資金管理和使用等重點環節的實施情況;
(三)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項目參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合同》情況;
(四)發改、建設、環保、質監、安監、財政、審計等相關 *** 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五)領導交辦以及群眾投訴舉報事項的落實處理情況;
(六)其他認為需要巡察的事項。
第六條 巡察工作程序:
(一)開展巡察前,巡察組應當向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財政、招管中心等部門了解被巡察項目的有關情況;
(二)巡察組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制定巡察方案,并報市紀委、監察局。方案應包括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安全、決算審計等主要環節的工作方案;
(三)巡察組根據巡察方案,將巡察時間、巡察內容等事項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被巡察工程項目的相關單位;
(四)現場巡察;
(五)根據巡察方案要求,向市紀委、監察局提交分階段巡察報告,項目結束后,提交總的巡察報告。
第七條 巡察基本方式:
(一)聽取有關方面匯報;
(二)查閱有關資料;
(三)現場查看;
(四)參加有關會議;
(五)個別訪談。
第八條 巡察組在巡察過程中原則上不干預工程項目的正常建設活動。
在巡察過程中發現項目建設各方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察組在報經市紀委、監察局同意后,應當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九條 在巡察過程中,巡察組發現下列行為,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事項管理權限進行報告,經有關方面調查處理并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一)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 *** 有關制度規定且有可能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在工程招標投標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有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工程項目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
(四)上級交辦,需要項目建設單位作出解釋說明的。
第十條 巡察結果的運用:
(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相關 *** 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作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工程建設參建單位誠信管理及《廉政合同》履行情況的重要依據;
(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巡察中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巡察組應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組的監督檢查,主動做好與巡察組的對接工作,重點是:
(一)定期報告工作。每月5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本月工程項目進展情況,以及招標投標、設備(材料)采購等重大事項以書面形式上報巡察組。對工程變更、安全生產等突發性事項應及時上報。
(二)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工程建設資料。主要包括:
1.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立項批復、規劃手續以及土地批復等項目前期工作資料;
2.工程招標投標、設備(材料)采購資料;
3.監理資料;
4.項目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資料;
5.項目竣工驗收資料;
6.工程決算資料;
7.其他巡察組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巡察人員應當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嚴守工作秘密。不得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活動,不得接受建設單位以及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吃請及禮品禮金,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對工作中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嚴肅查處。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行政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監督體制)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鄉規劃監督工作。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是本市城鄉規劃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市監察、國土、建設、環保、工商、市容、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經濟、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第四條 (監督制度)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持證監督制度。規劃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監督證件。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報告制度。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 *** 報告規劃監督工作的情況。第五條 (社會監督)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制定。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舉報;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公開舉報 *** ,暢通舉報渠道,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六條 (規劃行政監督)
對下列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視情況作出《規劃監督檢查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或者《規劃監督檢查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制定規劃,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或者調整城市(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的;
(三)委托不符合資質或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選址違反城鄉規劃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違反村莊、集鎮規劃或者規定程序批準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或者其他設施的;
(八)對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項目而予以規劃驗收通過的。第七條 (規劃執法監督)
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執法行為,應當調查處理,視情況作出《建議書》或者《決定書》。
(一)拒不受理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或者受理后推諉、拖延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查實違法建設后不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應予拆除而罰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程序違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強制執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構)筑物的單位(個人)恢復使用的。第八條 (相關行為監督)
在城鄉規劃監督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告知有關部門。第九條 (其他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的其他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第十條 (《建議書》和《決定書》的內容)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建議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監督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履行被監督義務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書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并加蓋印章。
《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抄送被監督人的同級人民 *** 。第十一條 (監督方式)
規劃監督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通過受理 *** 、投訴、行政復議、項目備案等途徑進行。第十二條 (監督程序)
規劃監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
(三)提出監督報告;
(四)發現違法行政行為,依照規定程序立案并組織調查;
(五)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被監督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移交的按職能分工移交有關部門;
(六)告知被監督人監督結果、處理決定;
(七)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三條 (監督職權)
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享有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監督人的辦公場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勘驗;
(二)要求被監督人提交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檔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監督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五)責令停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查看往期巡查整改報告的作用
巡察報告是巡察的產品和最終成果,是體現巡察組工作成效的重要載體,與每個巡察成員的工作密切相關,對巡察組而言,辛辛苦苦一兩個月,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寫出一份高質量的巡察報告。巡察實踐使我們深深體會到,巡察報告是“巡出來”的、“干出來”的。
巡察報告不同于其他報告,他是政治巡察中形成,以精準發現的問題分類提出,針對問題形成意見建議性的報告,具有政治性、政策性。
1、起草巡察報告是重大的政治任務。
2、巡察報告是巡察成果的具體體現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