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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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他工程建設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鄉規劃法關于控規的編制: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科學合理地制定和規范有序地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有關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由其隸屬的城市或者鎮、鄉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并符合國防建設和防災減災的需要,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第八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全省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城鄉規劃信息共享平臺,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鎮發展戰略;

(二)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

(三)區域空間的城鎮功能結構和規劃要求;

(四)為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生態環境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五)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六)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對省內重點地區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對省內重點地區的城鎮空間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等作出具體安排,明確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第十條 編制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按照適度集聚、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要求,確定鎮域、鄉域內的村莊布局,統籌安排與村莊相關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還應當對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一條 城市和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省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確定部分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和村莊,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規劃的一些編制內容如總規,控規的編制內容和其規劃內容有什么區別啊,還是都是一樣的?

城市規劃的編制內容你可以看一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有具體內容和深度的規定。

控規是什么意思?

解釋:以城市總全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控制性詳規的內容:

1、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的用地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和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2、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4、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5、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

6、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規指標有以下八項: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其中,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化率五項是基本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