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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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第四章 分區規劃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一、規劃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劃;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

(四)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五)當地經濟、社會和自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發展條件。二、規劃審查的重點

(一)城市的性質。城市性質的確定是否經過充分論證;是否科學、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對該城市職能的要求;是否與全國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相一致。

(二)城市的發展目標。城市發展目標的確定是否從當地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的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是否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相協調。

(三)城市的規模。是否明確制訂了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標。

人口規模的確定是否充分考慮了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資源和環境等制約因素;是否經過科學測算;并經專家專題論證。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用地規模的確定是否堅持了國家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間資源的原則;是否符合國家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是否符合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四)城市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是否對城市空間布局作出統一規劃;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是否有利于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五)城市綜合交通布局。對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統一規劃;城市交通體系規劃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是否與城市交通系統及城市長遠發展相協調。

(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是否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目標;是否合理配置各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基礎設施規劃是否正確處理好遠期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是否制定了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是否有利于城市環境的綜合保護。

(七)協調發展。規劃編制是否做到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是否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是否有利于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八)規劃實施。是否有保護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技術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

(九)是否達到了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三、規劃審查的程序與時限

(一)前期工作。

有關城市人民 *** 在擬修編城市總體規劃之前,應就原規劃執行情況、修編的理由、范圍,書面報告建設部,由建設部做出應屬修編或調整的認定。

有關城市人民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首先要組織編制規劃綱要,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要的協調和指導。規劃綱要完成后,由建設部組織專家組按本規則規定的審查重點結合當地其它有關具體技術問題進行現場調查和檢查復核,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上報要求。

有關城市人民 *** 根據規劃綱要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上報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報告、圖紙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意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審查意見。

(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建設部接國務院交辦文件后,即將報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連同有關附件分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環保總局、民航總局、旅游局、文物局以及 *** 總參作戰部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請各部門就與本部門管理職能相關內容提出書面意見,并在規定時間(自建設部發文之日起一般為4周;遇特殊情況,經協商可適當延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建設部。逾期按無意見處理。工作周期6周。

(四)協調意見。

在建設部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由建設部組織召開部際聯席會議,討論、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工作周期一般為3周。

對于規劃審查的進度和計劃,建設部預先向各有關部門書面通告。

(五)報批。

建設部依據協調意見,起草審查意見和批復代擬稿。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并報國務院。工作周期一般為3周。

在規劃審查過程中,如有關部門意見有重大分歧,建設部認為有必要對該規劃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議國務院將該規劃退回報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請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報。

通常情況下,規劃審查報批工作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

建城[2014]1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天津市規劃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重慶市規劃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的要求,有序推進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現就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編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線網規劃是指導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及時組織和科學編制線網規劃,并將線網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利于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時序、強度相匹配,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引導城市合理發展;有利于控制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規模,依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實施,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和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加強線網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把握線網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是以人為本。把改善出行條件、方便群眾日常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以群眾實際出行需求和意愿為導向,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二是適度超前。把握現代城市發展規律,根據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地謀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發揮好對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的引導作用。

三是統籌協調。線網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關內容協調一致,并與區域規劃、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城市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要性,處理好近遠期的關系,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合理選擇制式和敷設方式,明確建設時序。

三、科學編制線網規劃

(一)及時組織編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應統籌研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必要性,確需發展的,應同步編制線網規劃,做好相互協調與銜接。已有線網規劃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要開展線網規劃實施評估,對線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如有需要,應以線網規劃實施評估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

(二)明確規劃期限和范圍

線網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地域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線網規劃一般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同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遠景線網研究,對遠景線網布局提出總體框架性方案,遠景線網一般應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布置。

(三)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線網規模

編制線網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在深入調查研究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城市交通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交通需求,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積極建設城市軌道 *** ,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重點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四)科學確定線網布局

編制線網規劃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間結構和用地布局,立足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在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布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適當安排多層次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引導區域城市發展、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應根據引導城市發展或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目標需求,確定線網布局。

線網布局應處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關系,與其他開發利用形式協調、銜接。處理好與綜合交通樞紐的關系,方便城市軌道交通與公共汽(電)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處理好與城市重點建筑、橋梁、江河等的關系,充分考慮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和地下管線情況,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可實施性。

(五)合理布局車輛基地

編制線網規劃應統籌確定車輛段(停車場)、綜合維修中心等車輛基地的分工、類型、規模和布局等。根據線路特征、用地條件和沿線土地使用功能,統一布局車輛基地,同時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確定車輛基地的基本位置。車輛基地規劃應堅持資源共享的原則,集約使用土地。

(六)明確用地控制要求

編制線網規劃應對線網規劃中的線路、站點,明確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實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劃定城市軌道交通主要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和規劃控制區。通過預留與控制設施用地,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用地條件。

(七)規范規劃成果

線網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并附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文本應當以條文方式表述,內容明確簡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與規劃文本內容相符;規劃說明書應與規劃文本的條文相對應,對規劃文本條 *** 出詳細解釋,并闡述條文執行過程中的要求。線網規劃的重要技術內容,如客流預測,應做專題研究,專題研究成果應當作為規劃說明書的附錄。

四、加強線網規劃的管理

(一)明確編制主體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線網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二)強化編制單位要求

承擔線網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豐富的城市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經驗、技術和人才儲備,并應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三)加強線網規劃的技術審查

線網規劃編制(或者修改、修編)完成后,應當組織技術審查。直轄市的線網規劃由我部組織進行技術審查;其他城市的線網規劃,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的重點包括技術路線和 *** 的合理性,基礎資料和數據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與城市的符合性,線網規模、線網布局等與城市空間布局、土地使用的協調性,線網規劃與有關規劃的一致性以及線網規劃的可實施性等方面。技術審查的方式,可以由審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線網規劃技術審查意見,是我部對其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審查的基礎條件之一。

規劃成果在技術審查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

(四)規范線網規劃的審批與修改

經技術審查后,線網規劃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線網布局、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控制要求等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審批。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序進行。

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線網規劃,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主要車站和車輛基地等設施,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及時納入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編制工作,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責任主體。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主動協調,密切配合,保持穩定性和嚴肅性,共同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0日

國家建委關于頒發《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推動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規劃由所在城市人民 *** 負責制定。規劃文件的具體編制,由各城市城市規劃部門所屬規劃設計機構負責;沒有城市規劃設計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鎮、縣城、由省、市、自治區所屬城市規劃設計機構協助編制,也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協助編制。工礦區規劃,由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具體編制工作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完成。第三條 為了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人民 *** 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城市的地理環境、歷史情況、資源條件、現狀特點、結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區域規劃,原則規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城市總體布局和各項建設發展的原則要求,并附城市總體布局示意圖。第四條 城市規劃按其內容和深度的不同,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設計階段。

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它的主要任務是:對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工廠、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網點和其它公共設施做出具體布置,確定道路紅線、道路斷面和控制點的座標、標高,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藝術形式要求。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在編制過程中,要采取展覽會、座談會、調查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礎資料;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 規劃地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氣象資料,包括溫度、濕度、降水、蒸發、風向、風速、日照、冰凍等。

3. 水文資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沒地區界限等。

4. 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地質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城市規劃的歷史資料等。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包括地下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資源等的分布位置、數量、開采利用價值等。

2. 城市人口資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資料。

4. 工礦、企事業單位的現狀及發展資料,包括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主要產品產量、產值、職工人數、用水量、用電量,運輸量等。

5. 對外交通運輸部門(鐵路、公路、水運、空運)現有及發展用地、職工人數、客貨運量等。

6. 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7. 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校現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8. 科學研究機構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1.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

2. 現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

3. 現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包括給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等)資料。

4. 現有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

5. 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6. 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它資料。

1.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 各廠礦、單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

3. 其它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聲、惡臭、震動等)的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的資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除總體規劃階段所規定的資料以外,還需要搜集、研究詳細規劃地區的下列資料:

(一)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平均每戶人數等。

(二)近期建設項目資料,包括基建投資、修建量、生產規模、用地面積、職工人數等。

(三)土地現狀利用資料(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四)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質量、層數、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五)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六)地形圖(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

印發《汕頭市市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汕頭市市區城市規劃管理,把汕頭建設成為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汕頭市市區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制定城市各項規劃,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包括:汕頭市轄各區全行政區域及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設施和其它建設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并有權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投訴。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 市規劃局是市人民 *** 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組織編制、審查或審批管理權限內的城市規劃區的各項規劃;

(三)參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前期選址工作,并審查建設項目的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出具《選址意見書》;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用地定點,確定用地規模,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報建審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主管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規劃設計和勘察測量工作;

(七)檢查、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八)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

(九)處理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其他業務。

根據規劃管理的需要,可設立若干規劃管理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及其權限由市人民 *** 決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城市各項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三個階段;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二個層次。

城市各項規劃的制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嚴格遵循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第七條 城市各項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包括外資、中外合資規劃設計單位)負責編制。各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規劃時,應采用先進的 *** 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保證規劃質量;報送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各類規劃、用地、建設工程使用的地形圖紙,一律采用北京坐標系統。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省人民 *** 批準實施;城市分區規劃和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一般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規劃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城市各項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對城市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省 *** 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四章 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舊區系指大華路、饒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舊城區,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點;新區系指城市規劃區除上述范圍外的區域。第十二條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應體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三統一的原則。其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各項指標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區多層建筑(九層及九層以下住宅建筑或總高度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層建筑(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建筑或總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舊區多層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層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容積率:新區多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2.0,高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4.5;舊區多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2.2,高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5.0。

高層和多層建筑綜合建設的地塊或小區,其容積率分別計算。

(三)建筑間距:新區多層建筑主朝向(長軸朝向)間距為建筑高度的0.8-1.0倍(點式建筑取下限,單方退縮一半);高層建筑十層至十九層的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8米,二十層以上的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6米。山墻次朝向(短軸朝向)間距根據消防、交通及景觀要求,一般多層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層建筑不得少于13米。

舊區多層建筑主朝向(長軸朝向)間距為建筑高度的0.6-0.8倍(點式建筑取下限,單方退縮一半);十層至十九層建筑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7米;二十層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5米。山墻次朝向(短軸朝向)間距根據消防、交通及景觀要求,一般多層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層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縮道路紅線要求:在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建筑,屬多、低層的,退道路紅線4.0米以上;屬十層至十九層的,每增加一層,增退0.8米;屬二十層以上的,每增加一層,增退0.6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區間路兩側的建筑,屬多、低層的,退道路紅線2米以上;屬十層至十九層的,每增加一層,增退0.6米;屬二十層以上,每增加一層,增退0.5米。

學校、醫院、文化娛樂和體育場所、賓館酒店、商場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環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觀等因素增退紅線。

(五)配套設施:新、舊區各項開發建設工程,應堅持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設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

(六)綠化要求:新區住宅小區綠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綜合小區綠地率不少于30%;舊區住宅小區綠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綜合小區綠地率不小于25%。工業小區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塊的綠地率按上述標準減少5%。

(七)停車場(庫):新區建設,屬住宅小區及住宅組團建設的,按總建筑面積的10-12%(高層建筑取上限)配套停車場(庫);屬公共建筑、商住綜合小區及建筑組團建設的,根據車流量,按總建筑面積的12-15%配建停車場(庫),舊區建設,則按新區標準減少2%配建停車場(庫)。

城市公園、旅游區、渡假村、別墅區、會議中心、體育場館及車站碼頭等須配建停車場(庫)的數量和規模,按實際需要,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八)建筑立面的要求: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局關于《福建省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推動我省城市環境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使城市環境規劃的編制規范化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提高城市環境規劃的科學性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及經濟開發區編制城市環境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環境規劃由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四條 城市環境規劃應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促進經濟建設、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三統一,逐步把城市建設成布局合理,環境功能分區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城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城市生態良性循環,環境優美、清潔、舒適、安靜的現代化城市。第五條 編制城市環境規劃應當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及標準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六條 編制城市環境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污染源現狀、環境質量狀況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環境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規劃上報審批前,應征求計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組織公眾參與,并經過專家評審。第八條 城市環境規劃編制程序分三個階段:

一、城市環境規劃大綱編制階段

二、城市環境規劃研究階段

三、城市環境規劃審批階段第二章 城市環境規劃大綱的編制第九條 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大綱及實施方案(簡稱綱要,下同)是開展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任務是在開展初步調查、收集和匯總有關基礎資料、數據基礎上經初步綜合分析后,提出規劃研究主要內容、重點, *** ,設計規劃研究子課題。第十條 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則:包括規劃目的、原則、技術路線、編制依據、采用標準、規劃區范圍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況:包括環境概況(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概況。

(三)在綜合分析城市概況的基礎上,初步提出城市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并確定規劃研究重點及主要內容。

(四)環境規劃子課題的設置。

(五)規劃編制的組織分工、進度安排、經費預算。第三章 城市環境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規劃的主要任務:綜合研究城市環境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明確城市主要環境問題,確定城市環境規劃目標及指標體系,科學劃分城市環境功能區,提出城市環境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第十二條 城市環境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其中應當對城市環境保護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環境保護計劃為城市環境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期計劃期限一般為五年。第十三條 城市環境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全市市域(或全縣縣域)城鎮體系環境規劃,重點為市域(或縣域)經濟開發區、工業區、自然生態保護區、鄉鎮環境建設以及全轄區范圍內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環境保護與發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城市建設對環境保護的有利和制約條件,從環境保護角度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合理性作出評價。

(三)研究城市環境現狀,預測未來城市環境狀況,并明確城市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四)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總目標,提出分期目標和城市環境控制指標,科學劃分城市環境功能區。

(五)研究確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并進行相應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六)編制近期環保計劃,確定近期環保目標、內容和實施方案。

(七)提出規劃實施保證措施。第十四條 城市環境規劃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圖紙。

(一)環境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

(二)環境規劃的圖紙包括:

1、城市地理區位圖

2、城市現狀圖

3、城市總體規劃圖

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圖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規劃圖

6、城市環衛設施規劃圖

7、城市大氣污染源現狀圖

8、城市水污染源現狀圖

9、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位圖

10、城市水環境質量監測站位圖

11、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站位圖

12、城市年污染系數玫瑰圖

13、城市空氣環境功能區劃圖

14、水域環境功能區劃圖

15、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