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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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設立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 *** 制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批準,同時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三)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四)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五)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六)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批準。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區人民 *** 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專項規劃由有關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八)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 *** 批準。
(九)采煤沉陷區專項治理規劃,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地質災害影響區專項治理規劃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一)近期建設規劃由市、縣、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十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 *** 審定。
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統籌城鄉布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組織,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和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 *** 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和市屬功能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市城鄉規劃及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市、縣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審議結果作為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
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縣人民 *** 制定。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在組織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未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在土地劃撥或者出讓前,應當將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內容或者規劃條件。第八條 城鄉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實施規劃許可。第九條 市、縣人民 ***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制定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依據。第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 *** 網站、報刊等媒體,或者城市展示館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組織制定當地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五年對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形成的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可以作為規劃修改的依據。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鎮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專項規劃之間不銜接、交叉、重疊等影響落地實施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三)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內容與批準的重點地區城市設計不符的;
(五)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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