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么是"城市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是城鄉規劃編制主體是什么我國城市規劃中城鄉規劃編制主體是什么的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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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編制主體是什么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六個層次組成城鄉規劃編制主體是什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的目的在于: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城鄉規劃編制主體是什么,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擴展資料:

提升城市規劃編制的科學性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趙龍表示,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把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相融合,同時形成一個平臺,即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形成全國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同時,國土空間規劃將把國家安全戰略、區域發展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等國家戰略,通過約束性指標和管控邊界逐級落實到最終的詳細規劃等實施性規劃上,保障國家重大戰略落實落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規劃編制

參考資料:中國經濟網—我國將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實施“多規合一” ..

城市規劃法第21條是什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規定。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是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及其施工的規劃設計,它一般針對的是某一具體地塊,能夠直接應用于指導建筑和工程施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規劃地塊的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道路系統規劃設計,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由規劃說明書和圖紙組成。

二、本條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之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對象是重要地塊,也就是說修建性詳細規劃針對的不是整個城市也不是整個鎮,它只對某一具體的地塊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同時這一具體地塊應當是重要地塊,如果任何地塊都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那么成本將很高。第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主體是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針對城市總體規劃及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范圍內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而鎮人民 *** 則針對其編制的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范圍內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依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落實,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用地規模,用地布局等的規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也就意味著其應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第四,本條沒有規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經批準或備案,主要是因為修建性詳細規劃是用以指導某一具體(重要)地塊的建筑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已經屬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落實,再報經批準或備案的意義也就不大了。第五,修建性詳細規劃不是一定要編制的。實踐中可以對那些確有需要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鎮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內置組織單位是

《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這就是說,只有城市、鎮的重要地段(如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區、中心區、交通樞紐等)可以由 *** 組織編制,其他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是建設單位。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做什么的

城鄉規劃是各級 *** 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泛指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設計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屬于企業單位!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