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以下簡稱村鎮)規劃,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除外),必須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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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由市、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規定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 *** 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 *** 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規定所稱村鎮規劃區,是指村鎮建成區和因村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報經批準的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村鎮建設以小城鎮建設為重點,以改造和新建相結合,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規劃,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的逐步進行建設,把鄉、鎮人民 *** 所在地的集鎮建設成為一定區域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務中心。第二章 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市、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村鎮建設、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鎮建設的實施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

(二)組織、利用、推廣適用村鎮建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提高村鎮建設水平;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村鎮規劃編制和實施,審批村鎮公共、民用建筑的設計,監督、檢查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編制和安排 *** 用于補助村鎮規劃建設的專項事業經費;

(五)負責培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根據國家、省、市村鎮建設的有關法規、政策和本規定,結合縣(市)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方案或意見。第七條 鄉、鎮人民 *** 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各類村鎮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按統一規劃編制年度建設實施計劃。第八條 鄉、鎮人民 *** 可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需要,設置村鎮建設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接受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具體行使村鎮建設管理職能。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九條 所有村鎮都應制定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并按批準的規劃實施。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經批準的縣(市)城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村鎮規劃由鄉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市)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給予指導。第十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統籌兼顧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特點,綜合部署村鎮的各項建設;

(二)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使村鎮的建設規模、速度、標準同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原則,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建設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堅持防治污染“三同時”,加強村鎮綠化、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六)保護文物古跡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鎮建筑風貌,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一條 村鎮總體規劃編制的年限為10-20年,主要內容包括:鄉級行政區域內集鎮、村莊的布點、規模和發展方向;村鎮交通、供電、郵電、給排水、商貿市場、教育、環衛、綠化等基礎設施的配置;主要工副業生產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設施的配置。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年限嗎?比如總規有20年的有效期,控規有嗎?

沒有年限,但是應該不能超過總體規劃的規劃有效期,因為總規是上層規劃,過了20年,總規都變了,控規肯定也要跟著變。\x0d\x0a\x0d\x0a根據最近建設部2011年1月1日實施的《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x0d\x0a\x0d\x0a“第十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x0d\x0a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土地儲備或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x0d\x0a\x0d\x0a控規可分批、分地段編制,所以控規年限不固定,但有效期應該不會超過上層次法定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只能小于或等于這個數。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建國以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的編制規范化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規劃的規劃年限是指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功能分區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用地布局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年限,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擴展資料: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