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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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鄉村規劃的鄉村規劃的原則

1.以人為本,農民主體。把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把群眾認同、群眾參與、群眾滿意作為根本要求,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依靠群眾的智慧和力量建設美好家園。2.城鄉一體,統籌發展。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好鄉村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農民市民化步伐,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覆蓋,著力構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3.堅持規劃引領,示范帶動。強化規劃的引領和指導作用,科學編制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切實做到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投入、分批實施的思路,堅持試點先行、量力而為,逐村整體推進,逐步配套完善,確保建一個成一個,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進。4.堅持生態優先,彰顯特色。把農村生態建設作為生態強省建設的重點,大力開展農村植樹造林,加強以森林和濕地為主的農村生態屏障的保護和修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規劃建設要適應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突出鄉村特色,保持田園風貌,體現地域文化風格,注重農村文化傳承,不能照搬城市建設模式,防止“千村一面”。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針對各地發展基礎、人口規模、資源稟賦、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切實加強分類指導,注重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現階段應以舊村改造和環境整治為主,不搞大拆大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防止中心村建設占用基本農田。

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地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重點地區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 *** 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規劃區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統籌兼顧、切實可行的原則,制定實施鄉規劃、村寨規劃。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水利景區等特殊區域的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銜接。

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涉及空間和自然資源利用內容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并與城鄉規劃同步實施。第六條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中劃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寨以及鎮、鄉規劃區內的村寨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完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建立城鄉規劃民主、科學決策機制,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效能,確保城鄉規劃的嚴肅性。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空間地理基礎信息資源建設,實現信息共享,滿足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需要。第九條 鼓勵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人民 ***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地區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應當到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

民族地區的城鄉規劃應當保持和體現民族傳統風貌、地方特色。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鄉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村寨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使村莊、集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布局,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并適當留有發展余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鄉村旅游是新農建設的重要舉措,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不可忽略的作用,針對鄉村旅游的發展我們曾經做過專門的研究,如果你想要進行記憶不得了解的話可以參看我們的研究報告:

1、《城郊旅游房地產發展的模式探討》

2、《城鄉互動結構下的都市田園與田園都市》

3、《06年旅游導向的新農村建設簡評》

4、《新農村建設的奇跡!成就鄉村旅游》

5、《建設新農村發展農村旅游業 》

6、《旅游產業導向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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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城鄉規劃遵循的原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編制城鄉規劃遵循的原則,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城鄉規劃遵循的原則的制定、修改、實施,在規劃區內的建設,以及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經國家或者省人民 *** 批準設置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編制城鄉規劃遵循的原則他成片開發地區。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四條 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應當注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省人民 *** 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本級人民 *** 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條 省、城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縣和有條件的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 *** ,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用于指導劃定區域內城市、鎮的開發邊界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并確定由省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對縣域城鎮、村莊的發展布局、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設施布局等作出統籌安排。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編制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應遵循哪些原則

我只知道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和下面那個希望能幫到你

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

因地制宜

綜合效益

逐級控制

動態平衡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