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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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 *** 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的職能部門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主要負責綜合管理全省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的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咨詢業。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2.將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職責劃入省財政廳。

3.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 *** 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將省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許可、監管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

2.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管理,創新城市管理體制,促進城市居住環境改善。

3.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商品房去庫存,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

4.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擬訂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

(七)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

(八)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組織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九)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建設檔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擬訂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相關政策,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和省 *** 審批的城鄉規劃執行情況,牽頭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十五)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 *** 交辦的其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 *** 、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城鎮化綜合協調處。

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山東半島城市群和城鎮密集區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城鎮化發展指導處。

指導各設區的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范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化統計監測;擬訂新型城鎮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四)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建設資金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綜合調研;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六)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參與擬訂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筑、建設科技及建設領域信息化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筑節能重大項目及試點示范;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七)建筑市場監管處(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建筑業發展改革和建筑市場監管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工作;承擔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責任;負責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建筑業企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進出省建筑市場企業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

(九)勘察設計處(掛建設工程抗震處牌子)。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市場與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 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算方案的審批;指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范和抗震技術規范;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

(十)城鄉規劃處(掛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全省城鄉規劃規章制度,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設計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歷史優秀建筑保護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督查工作計劃,督導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整改;負責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派駐山東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十一)城市建設處。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城市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海綿城市、綜合管廊、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掛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指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節水、環境綜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線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并監督執行,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省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關于房產信息抽查核實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處。

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籌集分配管理)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扶持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六)物業管理處。

參與擬訂全省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房屋裝飾裝修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參與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指導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范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16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5名,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對 *** 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 *** 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對 *** 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于 *** 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后期,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概算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管前期,牽頭組織審查概算方案并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參與初步設計工作。

(三)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業務的招標 *** 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和 *** 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四)關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五)關于節能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省機關事務局在省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省級公共機構節能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能耗監測、統計、公布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全省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工作;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六)關于節約用水。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七)關于不動產登記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八)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復議案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監察專員(正處級,一次性使用),不計入處級領導職數總量,2019年年底前核銷。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總隊具體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監察相關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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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ǘ讲靻T)

市人民 *** 向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溫江區、新都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所駐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 *** 派駐區(市)縣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ǘ讲旆秶?/p>

督察員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督察:

(一)區(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情況;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情況;

(四)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辦理國土使用批準手續等涉及規劃的情況;

(五)歷史文化名城(鎮),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及重要資源的規劃情況;

(六)區(市)縣規劃工作的公開情況;

(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保障情況;

(八)城鄉規劃管理權限的集中統一情況;

(九)城鄉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十)有關城鄉規劃的其他事項。第四條?。ǔ肿C督察)

督察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市人民 *** 頒發的《成都市人民 *** 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證》。第五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督察員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六條 (督察方式)

各區(市)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督察員通報城鄉規劃情況。督察員應列席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督察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條 (督察職權)

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申報及實施管理等單位收集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重大行為,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可以組織調查。第八條 (糾正程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督察意見,并在收到督察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督察員反饋處理情況。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九條?。ㄌ幚矸绞剑?/p>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市人民 *** 或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通知區(市)縣人民 *** 改正或通知區(市)縣人民 *** 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二)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區(市)縣人民 *** 、規劃行政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ǘ讲炻鋵崳?/p>

督察員應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將跟蹤信息及時反饋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十一條?。üぷ鞅U希?/p>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及督察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公共預算。第十二條?。üぷ骷o律)

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督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人民 *** 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⒄請绦校?/p>

各區(市)縣人民 *** 參照本辦法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十五條?。ń忉寵C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ㄊ┬腥掌冢?/p>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人民 *** 對下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監督方式。第三條 省人民 *** 向下級人民 *** 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 *** 報告督察工作情況。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 省人民 *** 派駐的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能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許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及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

(七)變更已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八)村鎮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 *** 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等,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現代技術,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列席派駐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派駐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國家及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對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督察;

(五)巡察派駐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以及省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實施情況;

(六)巡察派駐地的村鎮建設情況;

(七)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規劃督察事項的說明;

(八)調閱或者復制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文件和資料;

(九)接受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投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第十條 市(州)規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應當征詢督察員的意見。第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必要時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并抄報省城鄉規劃和監察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應當對照《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書面反饋督察員,并抄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察員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對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內容、舉報 *** 或者信箱。

督察員派駐地人民 *** 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通知列席有關城鄉規劃督察內容的會議。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及忠實履行職責;

(三)具有城市規劃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備注冊規劃師或者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聘用督察員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