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怎么樣?
簡介: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創建于1979年,是全國首批認定的甲級規劃設計研究院之一。經過全院職工二十余年的艱苦努力,現已擁有城市規劃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市政公用工程設計乙級等多項資質,是環境保護部特許的城市規劃環境評價編制單位,2004年一次性通過IS0900l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成為在國內城市規劃領域享有一定聲譽的省級規劃設計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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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
之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
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
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
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之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
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
(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
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之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
(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
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
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
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
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
(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
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
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
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
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
(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
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
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
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
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
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
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省人民 *** 授權,負責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研究審查工作。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將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規劃歷史檔案與竣工資料定期存檔,并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測系統,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咨詢工作。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城鄉規劃需要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勘察、測繪、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環境、交通等有關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五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可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
申報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需要什么樣的硬件設備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條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評價: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評價,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評價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5、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加蓋單位公章的帶條形碼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的初審意見;
3、工商營業執照等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工作簡歷等;
5、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離職證明等;
6、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7、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審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用評價: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2、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公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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