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將城鄉規劃的編制,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將城鄉規劃的編制,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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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莊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他規劃確定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因素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對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護,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協調各類專項規劃,并符合上一層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空間環境統一規劃。
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沒有標準和規范的,由市人民 *** 制定。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工作;經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監督和查處工作。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受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配合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專(兼)職規劃協管員,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其他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創新管理模式,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昆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縣、東川區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縣(市、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 *** 審批;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 *** 研究辦理。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規劃由各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區的產業園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省級以上和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錫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發揮歷史文化和山水資源優勢,引導新興產業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級市人民 *** 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同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制定城鄉規劃管理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的總體規劃。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他鎮的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市、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應當在報送審批前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在報送審批前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市、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條 鎮人民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綜合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產業布局、環境保護、綜合防災、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級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級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級市人民 *** 組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縣級市歷史文化鎮村保護規劃,劃定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鎮村所在地的區或者鎮人民 *** 應當根據批準的保護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論證,并報市、縣級市人民 *** 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資源因素,以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遺產,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適應國防建設、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七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可以向下一級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區人民 *** 應當按照上級人民 *** 的要求,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范圍和性質、開發強度、空間布局管理,應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專項規劃的要求等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空間布局、日照分析、景觀設計、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管線綜合和豎向規劃設計等。第十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名泉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軍事設施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濟南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濟南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濟南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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