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修正)
之一條 (目《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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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單元規劃或者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等要求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所制定的、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編制辦法》: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城鄉規劃編制辦法》: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資格)
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方可從事有關設計。
外省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備案。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26、《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27、《鎮規劃標準》
28、《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29、《防洪標準》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 *** 條例》
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國家建委關于頒發《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推動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規劃由所在城市人民 *** 負責制定。規劃文件的具體編制,由各城市城市規劃部門所屬規劃設計機構負責;沒有城市規劃設計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鎮、縣城、由省、市、自治區所屬城市規劃設計機構協助編制,也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協助編制。工礦區規劃,由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具體編制工作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完成。第三條 為了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人民 *** 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城市的地理環境、歷史情況、資源條件、現狀特點、結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區域規劃,原則規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城市總體布局和各項建設發展的原則要求,并附城市總體布局示意圖。第四條 城市規劃按其內容和深度的不同,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設計階段。
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它的主要任務是:對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工廠、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網點和其它公共設施做出具體布置,確定道路紅線、道路斷面和控制點的座標、標高,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藝術形式要求。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在編制過程中,要采取展覽會、座談會、調查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礎資料;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 規劃地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氣象資料,包括溫度、濕度、降水、蒸發、風向、風速、日照、冰凍等。
3. 水文資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沒地區界限等。
4. 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地質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城市規劃的歷史資料等。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包括地下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資源等的分布位置、數量、開采利用價值等。
2. 城市人口資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資料。
4. 工礦、企事業單位的現狀及發展資料,包括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主要產品產量、產值、職工人數、用水量、用電量,運輸量等。
5. 對外交通運輸部門(鐵路、公路、水運、空運)現有及發展用地、職工人數、客貨運量等。
6. 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7. 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校現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8. 科學研究機構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1.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
2. 現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
3. 現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包括給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等)資料。
4. 現有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
5. 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6. 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它資料。
1.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 各廠礦、單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
3. 其它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聲、惡臭、震動等)的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的資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除總體規劃階段所規定的資料以外,還需要搜集、研究詳細規劃地區的下列資料:
(一)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平均每戶人數等。
(二)近期建設項目資料,包括基建投資、修建量、生產規模、用地面積、職工人數等。
(三)土地現狀利用資料(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四)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質量、層數、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五)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六)地形圖(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
控制性詳細規劃與拆遷有關系么
控制性詳細規劃與拆遷有關系。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所以確定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后對實施舊城改造(涉及拆遷)、片區建設起著決定性作用。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以對地塊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環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設計引導、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動控制和環境保護規定為主要內容。
擴展資料:
拆遷補償流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裁決拆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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