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規劃的鄉村規劃的原則

1.以人為本,農民主體。把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把群眾認同、群眾參與、群眾滿意作為根本要求,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依靠群眾的智慧和力量建設美好家園。2.城鄉一體,統籌發展。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好鄉村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農民市民化步伐,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覆蓋,著力構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3.堅持規劃引領,示范帶動。強化規劃的引領和指導作用,科學編制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切實做到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投入、分批實施的思路,堅持試點先行、量力而為,逐村整體推進,逐步配套完善,確保建一個成一個,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進。4.堅持生態優先,彰顯特色。把農村生態建設作為生態強省建設的重點,大力開展農村植樹造林,加強以森林和濕地為主的農村生態屏障的保護和修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規劃建設要適應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突出鄉村特色,保持田園風貌,體現地域文化風格,注重農村文化傳承,不能照搬城市建設模式,防止“千村一面”。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針對各地發展基礎、人口規模、資源稟賦、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切實加強分類指導,注重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現階段應以舊村改造和環境整治為主,不搞大拆大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防止中心村建設占用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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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規劃要從幾個方面做?

在開發理念上要打破傳統的經濟效益導向和城鎮化導向定勢思維,大力推行生態旅游、低碳旅游、全域旅游和善行旅游等新型旅游開發理念,強化鄉村旅游在保護環境、降低能耗、促進產業升級、重視人文關懷等方面的優勢。巔峰專注智造二十年,走千山,踏萬水,珍惜每一寸山河城鄉的資源。

未來國家對農村有何規劃?

未來國家對農村的規劃:

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強農村教育,使國民水平生活逐漸提高。

農村經濟體制更加健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基本建立;現代農業建設取得顯著進展,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

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人均純收入比 2008年翻一番,消費水平大幅提升,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農民民 *** 利得到切實保障。

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明顯推進,農村文化進一步繁榮,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落實,農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農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更加健全,農村社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體系基本形成,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未來20年,大量人口將從農村轉移出來,土地進一步集中,農業集約化以及農民收入將會提高。加快推進城鎮化,能夠有效帶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為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業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創造有利條件。

可以通過拉動農產品需求、促進農民就業、建設新農村,有效拓寬農民收入渠道,徹底改變傳統的農村土地、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單向流動的發展模式,帶動城市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現代生產要素向農業農村領域延伸,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

擴展資料:

未來國家對農村的規劃以河北省為例:

(一)科學制定編制計劃

建立鄉村規劃編制臺賬

各地城鄉規劃部門要對當地鄉村規劃編制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本地行政村是否需要編制村莊規劃、是否有村莊規劃、是否審批等情況,逐村進行登記,建立鄉村規劃編制臺賬。

實現鄉村規劃全覆蓋

根據當地鄉村規劃編制的實際,在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指導下,根據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安排,每年完成鄉村規劃編制任務,將編制任務落實到每個村莊,盡快實現鄉村規劃全覆蓋。

(二)因地制宜編制鄉村規劃

有條件的行政村

有條件的行政村和建設活動比較多的行政村,編制內容全面的村莊規劃。

特色村莊

美麗宜居村莊、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村莊等特色村莊在此基礎上,依據實際需求增加相應內容。

沒有條件的鄉村

暫時沒有條件的,可以鄉、鎮域或片區為單位編制村莊規劃,依法批準后,作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

分散型或規模較小的村莊

分散型或規模較小的村莊可以只編制農房建設管理要求,經批準后也可以作為村莊規劃。

(三)提高鄉村規劃編制質量

抓住主要問題的原則

編制鄉村規劃要堅持簡化、管用、抓住主要問題的原則,以農房建設管理要求和村莊整治項目為主,注重田園風光、自然景觀、建筑風格和文化保護等風貌控制,突出地域特色,切實提高科學性和實用性。

建立抽查制度

建立專家指導、規劃成果抽查制度,縣(市、區)城鄉規劃部門要對本地當年完成的全部鄉村規劃成果組織審查、市城鄉規劃局隨機抽查當地當年所編鄉村規劃成果不低于3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隨機抽查各地當年所編鄉村規劃成果不低于10%。

(四)創新規劃編制 ***

了解鄉村實際和農民群眾需求

各地城鄉規劃部門應指導規劃編制單位通過進村入戶調查、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鄉村實際和農民群眾需求。

確保村民全程參與

在鄉村規劃編制和審批等各個環節,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廣泛征詢意見、公示規劃成果,確保村民全程參與,尊重村委會決議和村民意見,使群眾看得見、看得懂規劃。

(五)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嚴格審批程序

鄉村規劃完成后,要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報批。

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項目建設

堅持一張藍圖干到底,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項目建設,提高項目建設水平,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不得擅自進行調整和變更

經批準的鄉村規劃,不得擅自進行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要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六)加強鄉村規劃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

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鄉村規劃許可證制度,做到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全覆蓋。

健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加強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_ *** 中央 國務院印發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是我整理的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軍事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