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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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行政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監督體制)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鄉規劃監督工作。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是本市城鄉規劃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市監察、國土、建設、環保、工商、市容、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經濟、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第四條 (監督制度)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持證監督制度。規劃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監督證件。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報告制度。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 *** 報告規劃監督工作的情況。第五條 (社會監督)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制定。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舉報;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公開舉報 *** ,暢通舉報渠道,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六條 (規劃行政監督)

對下列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視情況作出《規劃監督檢查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或者《規劃監督檢查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制定規劃,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或者調整城市(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的;

(三)委托不符合資質或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選址違反城鄉規劃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違反村莊、集鎮規劃或者規定程序批準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或者其他設施的;

(八)對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項目而予以規劃驗收通過的。第七條 (規劃執法監督)

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執法行為,應當調查處理,視情況作出《建議書》或者《決定書》。

(一)拒不受理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或者受理后推諉、拖延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查實違法建設后不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應予拆除而罰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程序違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強制執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構)筑物的單位(個人)恢復使用的。第八條 (相關行為監督)

在城鄉規劃監督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告知有關部門。第九條 (其他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的其他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第十條 (《建議書》和《決定書》的內容)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建議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監督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履行被監督義務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書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并加蓋印章。

《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抄送被監督人的同級人民 *** 。第十一條 (監督方式)

規劃監督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通過受理 *** 、投訴、行政復議、項目備案等途徑進行。第十二條 (監督程序)

規劃監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

(三)提出監督報告;

(四)發現違法行政行為,依照規定程序立案并組織調查;

(五)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被監督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移交的按職能分工移交有關部門;

(六)告知被監督人監督結果、處理決定;

(七)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三條 (監督職權)

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享有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監督人的辦公場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勘驗;

(二)要求被監督人提交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檔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監督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五)責令停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平市城鄉規劃監察條例(2020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監察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保障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條例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市區中心城區規劃建成區和鐵東區所屬的鎮區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監察,是指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違法建設,是指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形成的以及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市城鄉規劃監察主管部門和區人民 *** 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是城鄉規劃監察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舉報或者控告;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城鄉規劃的遵守情況,查閱、復制與規劃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依法對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規劃實施與監管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用地批準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審批手續、臨時用地批準手續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臨時建筑,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使用期屆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確需延期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期。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及定位、放線測量報告等相關材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驗線。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申請驗線。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現場核驗放線情況。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違法建筑辦理不動產登記。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和鐵東區所屬山門鎮、石嶺鎮、葉赫鎮人民 *** 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轄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的,應當于發現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舉報,并可以進行勸阻和制止。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或者執照時,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的,應當及時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舉報。

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或者提供服務中,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筑的,可以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舉報,并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發現涉嫌違法建設、違法建筑或者接到有關部門、單位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當事人對限期拆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移交違法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 *** 依法實施 *** 。

*** 征收中需要 *** 違法建筑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實施 *** 。第十四條 區人民 *** 實施 *** 時,具體負責實施 *** 的部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取走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告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領取;逾期未領取的,應當在全市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以及違法建筑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公告期滿后,仍無合法當事人領取的,可以按照確認無主財產的法律程序處理;

(二)根據需要,書面通知區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到場協助實施 *** 。有關部門、單位不得拒絕;

(三) *** 沒有單位或者個人主張權屬的違法建筑時,應當在全市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以及違法建筑所在地發布 ***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沒有單位或者個人主張其權屬的,可以依法實施 *** ;

(四)違法建筑拆除后,及時清理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