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我國城鄉規劃的基本法律制度

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你是財專的吧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在總結建國以來城鄉規劃和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借鑒吸收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標志著我國城市規劃法律制度建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1993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我國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依據這“一法一條例”,形成了目前的基本運作制度。

(一)現行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種運作制度。

1.城市規劃制定制度

城市規劃的制定制度明確了規劃的概念、內容、原則、編制主體和階段劃分,確定了針對不同類別規劃進行分級審批的制度,規定了規劃修改與調整的程序和權限。這一制度在《城市規劃法》實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級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開展了規劃制定工作。近年來為了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在審批階段增加了部際聯席會制度。

2.村莊和集鎮規劃制定制度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 *** 組織編制,縣級人民 *** 審批。截止2005年底,80.4%的集鎮編制了鎮(鄉)總體規劃,51.1%的村莊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由于受基層 *** 規劃意識、資金和技術力量的影響,部分村莊和集鎮建設缺乏規劃指導,村莊集鎮規劃的整體水平不高。

3.劃定規劃區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制度

《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制定城市和村莊與集鎮總體規劃時,必須根據城鄉發展建設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同時規定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布局,以及機場、水源地、重要的基礎設施、自然與文化資源、農村居民點、鄉鎮企業等都要納入統一的規劃管理。這一制度對于防止盲目發展、布局混亂、浪費土地、污染環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許可僅限定在規劃區范圍內,一些地方從局部利益出發,擅自擴大建設范圍,在規劃區以外出現了大量無序開發建設活動。

4.城市規劃實施許可制度

城市規劃實施的許可制度是確保開發建設符合規劃的關鍵環節,即通過“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這一制度基本上保證了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依照規劃實施,避免了城市混亂無序發展。

5.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許可制度

村莊集鎮新建住宅、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取得選址意見書和開工批準(簡稱“一書一證”)。由于鄉鎮一級管理機構不健全,縣級建設部門管理力量薄弱,這一建設許可制度在大多數地區并沒有得到十分有效的執行。

6.違反城市規劃行政處罰制度

《城市規劃法》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提出了處罰條款.這些條款主要針對違法建設行為,以糾錯和改正為目標,以罰款和拆除為手段。目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是,對違法建設“以罰代拆”的處置較多,而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偏輕。

7.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行政處罰制度對違反村莊集鎮規劃的建設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樣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這一制度目前在多數地區執行不力,這也是浪費耕地現象加劇、違法建設日趨嚴重的原因之一。

城市規劃文本是什么

類似于法律文件的,對城市空間資源和土地資源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條文,一般具有法律意義。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要求,規劃成果包含文本、圖紙、附件三部分,附件包括說明書、專題報告、基礎資料匯編等。文本是規劃中最簡練、最重要的文字說明。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城鎮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內置組織單位是

《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這就是說,只有城市、鎮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的重要地段(如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區、中心區、交通樞紐等)可以由 *** 組織編制,其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他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是建設單位。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定。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有哪些組成

我國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論述城市規劃組織編制的主體有哪些?

我暈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你不會是把題目放到這里來吧

我簡單說一下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城市規劃是有相關 *** 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文本的編制主體的,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其中 *** 主要是指城市規劃局,專家主要指從事規劃行業的人員,部門合作市因為城市規劃涉及到一個城市,所以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公眾參與說是這么說,其實就是扯淡。

總的來說,主體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