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需要調整用地性質怎么辦

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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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的修改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是指地區人民 *** 在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過程中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發現原有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須作出重大變更。修改總體規劃由地區人民 *** 組織進行,并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林地調整為建設用地需要縣 *** 常務會嗎

不需要的,符合條件的可以找當地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人民 *** 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 *** 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

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理念,人與人和睦相處,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相關活動。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活動,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相抵觸。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 *** 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區域分異與整體優化相結合、市場激勵與法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產生量減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優化、生態系統安全。第六條 省人民 ***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檢舉、投訴和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通過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以及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6月為本省生態文明宣傳月。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省人民 *** 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市、州和縣級人民 *** 可以根據上級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

經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應當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資源使用上限和環境質量安全底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為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在自然生態功能保障、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包括禁止開發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公益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從事各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要求,維護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包括生態安全、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生態制度等內容。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逐步建立自然生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

各級人民 *** 應當優化用地結構,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劃定耕地和林地保護紅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農業和生態林業發展、城鄉綠色交通建設、生態旅游發展、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等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2)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四)規劃委員會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五)土地、交通、產業、環保、人口、財政、投資等相關政策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六)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七)其他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情形。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

(二)因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提出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進行公示,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因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或者審批機關經組織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后認為確需修改的,可以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村莊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應當與城鄉規劃中有關布局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后,在報批前應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修改后,在報批前應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鎮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5年。

城市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和相關建設活動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與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體現地方特色。開發區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鎮舊區改建應當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環境,提高綜合承載力,重點改造城市的危房區、棚戶區及交通阻塞地區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結合部建設管理制度,加強城鄉結合部的規劃管理,依法引導、規范城鄉結合部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嚴格“綠線、紫線、藍線、黃線”規劃管理,切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林地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

法律規定需要保護的用地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林地、濕地、湖泊、山體、風景名勝區、重要歷史建筑和街區、文物古跡、防震減災通道和避難場所、危險廢棄物處理場等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環保、人防等有關部門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及各類管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履行規劃審批、竣工核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在出讓前應當持相關文件向項目所在地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地面積、用地范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容積率、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后不得擅自變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方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一)申請人向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材料并說明變更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經論證確需變更的,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并附論證、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 *** 批準;

(五)經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規劃手續,并及時通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六)根據變更后的規劃條件補(退)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議。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依法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按照項目批準、核準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市(縣)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級以上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申請文件、地形圖、重大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未按照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立項。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劃撥文件和建設工程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受讓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條件的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完成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為主體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態產品和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第三條 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責權統一、適當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以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遵循森林自然規律,推進生態公益林形成穩定和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態公益林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 *** 等媒體應當將生態公益林保護納入公益宣傳內容,播放、刊登生態公益林保護宣傳的公益廣告,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生態公益林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第八條 對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江河源頭和兩岸、濕地、大中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紅樹林、沿海防護林、臨海一重山,自然保護區(小區)、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國防設施,環城市周邊等重點生態區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應當優先納入規劃范圍。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生態區位特性和生態建設實際協調統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生態省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調整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時,應當公開規劃草案,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基層人民 *** 、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十一條 省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實行指標控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將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

縣級人民 *** 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生態公益林面積指標控制要求和當地生態保護建設的實際需要,組織區劃界定生態公益林的具體范圍,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核,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屬于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區劃界定的生態公益林應當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劃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重新區劃界定。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應當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在生態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對非國有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還應當征得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同意;公示期滿,利害關系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與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區劃界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