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35年,內蒙古城鎮化是啥樣?
按照內蒙古的發展規劃,到2035年,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化進入成熟期,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2%左右,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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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不斷健全——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城鄉要素實現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基本消除城鄉發展二元結構;
持續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實現有機融合。
城鎮布局更加優化——全面形成“多中心帶動、多層級聯動、多節點互動”的新型城鎮化格局。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二)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三)城鄉空間和規模控制要求;
(四)與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五)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六)空間開發管制要求;
(七)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八)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盟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建設具有民族地區特色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規劃區包括市區,郊區,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區、風景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旗、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建制鎮的城市規劃范圍,由旗、縣和建制鎮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根據國家關于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方針,有計劃地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市區規模,控制城市人口發展,合理發展小城鎮。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農村建設、鄉鎮企業建設和其他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做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第六條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 的規劃管理工作。
旗、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旗、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 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綠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第九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又分為遠期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第十條 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旗、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市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旗、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旗、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所在地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旗、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經濟開發區和外商進行成片開發的建設區規劃,由市或者旗、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 *** 審查,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個人在成片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按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市及旗、縣人民 *** 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可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詳細規劃作局部調整,并報同級人民 *** 備案。
涉及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以及有其他重大變更的總體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嚴格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城市環境,破壞水源地和城市風貌,不得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非配套建設應當按規定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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