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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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村莊,提高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質量城鄉規劃編制村莊,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莊整治規劃是村莊規劃廣泛應用城鄉規劃編制村莊的重要類型之一,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據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等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村莊整治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在村莊內予以公示,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批準的村莊整治規劃應在村莊內予以公布。

第五條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應規劃編制資質,編制人員應熟悉農村情況。

第二章 編制要求

第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以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治理村莊環境、提升村莊風貌為主要任務。

第七條 尊重現有格局。在村莊現有布局和格局基礎上,改善村民生活條件和環境,保持鄉村特色,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方便村民生產,慎砍樹、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貪大求洋。

第八條 注重深入調查。采取實地踏勘、入戶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全面收集基礎資料,準確了解村莊實際情況和村民需求。

第九條 堅持問題導向。找準村民改善生活條件的迫切需求和村莊建設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針對問題開展規劃編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條 保障村民參與。尊重村民意愿,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在規劃調研、編制等各個環節充分征詢村民意見,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規劃成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規劃編制全過程,避免大包大攬。

第三章 編制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要按依次推進、分步實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規劃內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在此基礎上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有條件的可按照建設美麗宜居村莊的要求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在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村莊安全防災整治:分析村莊內存在的地質災害隱患,提出排除隱患的目標、階段和工程措施,明確防護要求,劃定防護范圍;提出預防各類災害的措施和建設要求,劃定洪水淹沒范圍、山體滑坡等災害影響區域;明確村莊內避災疏散通道和場地的設置位置、范圍,并提出建設要求;劃定消防通道,明確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災害應急反應機制。

(二)農房改造:提出既有農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舊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風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設計指引。

(三)生活給水設施整治:合理確定給水方式、供水規模,提出水源保護要求,劃定水源保護范圍;確定輸配水管道敷設方式、走向、管徑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提出現有道路設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確定村內道路的`選線、斷面形式、路面寬度和材質、坡度、邊坡護坡形式;確定道路及地塊的豎向標高;提出停車方案及整治措施;確定道路照明方式、桿線架設位置;確定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位置;確定公交站點的位置。

第十三條 在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整治:確定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方式;引導分類利用,鼓勵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實現就地減量;對露天糞坑、雜物亂堆、破敗空心房、廢棄住宅、閑置宅基地及閑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確定秸稈等雜物、農機具堆放區域;提出畜禽養殖的廢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內閑散荒廢地以及現有坑塘水體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確牲口房等農用附屬設施用房建設要求。

(二)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確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導排系統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的整治、建設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位置、規模及建議;確定各類排水管線、溝渠的走向,確定管徑、溝渠橫斷面尺寸等工程建設要求;雨污合流的村莊應確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區可考慮雨污合流系統。

(三)廁所整治:按照糞便無害化處理要求提出戶廁及公共廁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標準;確定衛生廁所的類型、建造和衛生管理要求。

(四)電桿線路整治:提出現狀電力電信桿線整治方案;提出新增電力電信桿線的走向及線路布設方式。

(五)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合理確定村委會、幼兒園、小學、衛生站、敬老院、文體活動場所和宗教殯葬等設施的類型、位置、規模、布局形式;確定小賣部、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規模。

(六)村莊節能改造:確定村莊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熱水等方面的清潔能源種類;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節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區村莊應明確節水措施。

第十四條 在提升村莊風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莊風貌整治:挖掘傳統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莊環境綠化美化措施;確定溝渠水塘、壕溝寨墻、堤壩橋涵、石階鋪地、碼頭駁岸等的整治方案;確定本地綠化植物種類;劃定綠地范圍;提出村口、公共活動空間、主要街巷等重要節點的景觀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廣場、大草坪等城市建設方式。

(二)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保護:提出村莊歷史文化、鄉土特色和景觀風貌保護方案;確定保護對象,劃定保護區;確定村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案。防止拆舊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可提出農村生產性設施和環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項目庫,明確項目規模、建設要求和建設時序。

第十七條 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鼓勵規劃編制單位與村民共同制定村規民約,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防止重整治建設、輕運營維護管理。

第四章 編制成果

第十八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應滿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實施性,能切實指導村莊建設整治,具體形式和內容可結合地方村莊整治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補充、調整。

第十九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原則上應達到“一圖二表一書”的要求。

第二十條 “一圖”主要包括:

(一)整治規劃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

村莊用地布局方面:明確村莊內各類用地規劃范圍。

安全防災方面:標明地質災害隱患區域范圍、防護范圍、防護要求;河流水體防洪范圍;村內避災疏散道路走向、避災疏散場地的范圍。

給水工程方面:標明給水水源位置、應急備用水源位置、保護范圍;給水設施規模、用地范圍;給水管線走向、管徑、主要控制標高;提供給水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道路整治方面:標明各類道路紅線或路面位置、橫斷面形式、交叉點坐標及標高;路燈及其架設方式;停車場地的位置和范圍。

環境衛生方面:標明環衛設施(垃圾收集點、轉運場、公共廁所等)、集中畜禽飼養場、沼氣池等的位置、規模、用地范圍;提供環衛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排水工程方面:標明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用地范圍;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標高;截流井位置、標高。標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溝渠位置、寬度、主要控制標高;提供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電桿線路整治方面:標明電力、電信線路的走向;電力電信設施的用地范圍。

公共服務設施方面:標明公共活動場所的范圍;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用地范圍。

綠化景觀方面:標明主要街巷、村口、水體及公共活動空間等重要節點的整治范圍;提供重要節點整治示意圖、綠化配置示意圖、地面鋪裝方式示意圖、水體生態護坡、硬質駁岸等的整治示意圖。

文化保護方面:標明重點保護的民房、祠堂、歷史建筑物與構筑物、古樹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劃定保護區的范圍;提供保護要求示意圖。

主要整治項目分布圖:標明整治項目的名稱、位置。

村域設施整治方面:標明村域各生產 *** 設施、公用工程設施的位置、類型、規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標表:包括村莊用地規模、人口規模、戶數、各類用地指標。

(二)整治項目表:包括整治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建設要求、經費概算、總投資量以及實施進度計劃等。

第二十二條 “一書”是指規劃說明書,內容包括:村莊現狀及問題分析,附現狀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整治項目內容和整治措施說明;工程量及投資估算;規劃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村莊以及歷史文化名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村莊發展的多樣化和差異性,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集約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歷史傳承的原則,合理劃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并等類型,有序推進。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 *** 組織領導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研究解決村莊規劃建設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推進村莊規劃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工作;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工作。

人民 *** 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 *** 應當把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總體規劃有機銜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弘揚傳統文化,挖掘自然資源稟賦,保護鄉村歷史風貌,發展特色產業,建設鄉風文明、宜居富裕的美麗村莊。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采取獎勵、補助、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支持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產業發展。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莊規劃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村莊規劃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范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可以以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本條例生效前,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繼續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條例規定進行。第九條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結合村莊實際,組織編制體現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向村民無償提供并推廣使用。

各級人民 ***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的宣傳,引導村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和建設工作。第十條 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五年,自規劃批準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

村域規劃應當明確發展定位、目標和規模,依據村域發展現狀,確定村域人口規模與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域生態、生產、生活等各類空間,引導農村產業集聚和轉移,促進山、水、林、田、湖、草和村莊有機融合。

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村莊規劃,對農村建房進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郵政、商業網點等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對于特色古村落、古堡型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村莊等特色村莊,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增加特色村莊風貌保護、傳承和利用等相關內容。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 *** 批準。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村莊建設規劃圖、村莊整體改善人居環境行動計劃配建項目表、村莊建設要點說明書、村莊規劃實施管制規則。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鄉規劃編制村莊的相關規定,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城鄉規劃編制村莊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使村莊、集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布局,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并適當留有發展余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城鄉規劃編制村莊他公害,加強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鄉村旅游是新農建設的重要舉措,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不可忽略的作用,針對鄉村旅游的發展城鄉規劃編制村莊我們曾經做過專門的研究,如果你想要進行記憶不得了解的話可以參看城鄉規劃編制村莊我們的研究報告:

1、《城郊旅游房地產發展的模式探討》

2、《城鄉互動結構下的都市田園與田園都市》

3、《06年旅游導向的新農村建設簡評》

4、《新農村建設的奇跡!成就鄉村旅游》

5、《建設新農村發展農村旅游業 》

6、《旅游產業導向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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