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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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推動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措施
法律分析:《城鄉用地評定標準》是在總結我國城鄉用地評定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國內外先進經驗,在城鄉用地評定領域里,統一用地評定范疇、深度,統一用地評定用詞涵義,統一用地評定統計口徑,確保城鄉用地評定功能與作用的全面發揮,提高城鄉用地評定工作的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環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沒有法定情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實施的城鄉規劃。第七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及監督的效能。第九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對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許可條件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核發。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預防發生違法建設。第十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的措施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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