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適應城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證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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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市規劃區分為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市規劃區包括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及重要交通設施、基礎設施和其他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包括鎮區、近郊區以及本鎮行政區域內其他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市區規模、合理發展小城鎮的方針,逐步形成本市市區、重要城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在市人民 *** 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

郊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市區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速度、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等與國家和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江河湖泊等水體的保護,注重綠化和城市景觀;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漬、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應的規劃或者措施;

(四)合理和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蔬菜基地及其他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五)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傳統街區及重點建筑,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九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郊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三)市區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五)各項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編制。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湖北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審批;

(三)市區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詳細規劃除重要的由市人民 *** 審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專業規劃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對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郊區、縣人民 *** 調整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經批準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法制定規劃。鼓勵確定區域以外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村莊,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規劃和管理,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實行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制度。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州(地、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州(地、市)人民 *** 組織編制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西寧市總體規劃由西寧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包括西海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查后,報州(地、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地塊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重要地塊以外的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 *** 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 *** 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 *** 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第八條 城市人民 *** 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縣人民 *** 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 *** 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 *** 確定。

城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人民 ***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