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律比較,新《城鄉規劃法》與原《城市規劃法》有何不同?
《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法》的確只有一字不同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心得體會,但涵蓋更豐富,意義深遠,因為時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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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心得體會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鄉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特別是城市所在區域,城鄉交融,互為影響,原有城市規劃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的,以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這種規劃制定與實施模式已經不適應城鄉統籌需要,影響了城鄉協調發展,也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現在通過修訂、立法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體系,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概括地說《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更大的不同是強調了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建立統一的規劃體系,更加突出維護社會公正、公平,更加突出體現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對城鄉規劃的監督職能,落實了各級 *** 的責任。
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條,與《城市規劃法》比較,取消了“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這一章,新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個章節。
(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性政策屬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五)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
(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要求
(八)強化法律責任
(九)法律授權
城市(鎮)總體規劃修改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對修改的條件有如下規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x0d\x0a (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x0d\x0a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x0d\x0a (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x0d\x0a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x0d\x0a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x0d\x0a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x0d\x0a \x0d\x0a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條的,才可以啟動總體規劃修改程序。\x0d\x0a無論是部門還是單位提出修改規劃,都應當上報當地的規劃管理部門,規劃部門認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條,就會要求你委托專業機構編制修改專題報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里?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對城市的公共利益,對環境、經濟等等因素有何影響等內容?然后由規劃部門上報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一般城市上報當地市 *** ,副省級城市和直轄市上報國務院,經其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還要按照原來審批程序報批后,才算正式修改完成。
怎樣理解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
為了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國務院還明確規定,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要把城鄉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城鄉規劃工作列入 *** 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城鄉規劃中的矛盾和問題;城市人民 *** 的主要職責是抓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地方人民 *** 的主要領導要對城鄉規劃負總責,對城鄉規劃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此,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是 *** 的一項重要職責。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鄉規劃法制化。
1、堅持把城鄉規劃作為城鄉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批準的規劃。要充分發揮城市詳細規劃對于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凡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擅自修改規劃、違反規劃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2、統一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省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由省級和縣級人民 *** 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鎮體系規劃的順利實施。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統一組織實施。市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和旅游度假區的規劃建設,都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
3、嚴格規劃許可制度。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開工許可,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不得批準用地和進行建設。
4、堅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查制度。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報建設部備案。對于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部要予以糾正。
5、加強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規劃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經常性管理,對建設工程性質變更和新建、改建、擴建中違反規劃要求的,應及時查處、限期糾正。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認可文件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文件。
6、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人民 *** 要對其審批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地方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每年要對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同時報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部要著重對經國務院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查處違反規劃的行為。
7、加強城鄉規劃的法制建設。
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城鄉規劃法規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各地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城鄉規劃法規,把城鄉規劃工作逐步納入標準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城鄉規劃法意義
一 強調城鄉綜合規劃
《城鄉規劃法》最重要的改變是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城鄉二元的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一體化的新時代。
該法的頒布標志著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再停留在 *** 政策上,而是從法律意義上給予了城鄉統籌發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強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協調城鄉規劃布局上。
城鄉空間布局對于城市規劃,是最核心的內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規劃為例。其規模比較大,周邊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邊土地不屬于城市范圍。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考慮的只是城市邊界內的規劃范圍,城市之外的區域,即使是近鄰的區域也是規劃法覆蓋不到的,城市之外區域執行的是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分割成兩層,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城與鄉的邊界范圍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農村人口不作為確定城市規模的指標。例如一個市有500萬人,城區人口只有50萬,按舊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兩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以后將會有戶籍等相關適應法規和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二 將人居環境建設作為目的之一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另外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幾個字那么簡單,而是將過去的實體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居住環境建設層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確,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一點,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是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非常本質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已變成了 *** 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改變了城市規劃法為規劃編制而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等協調發展融合在一起,這也為建設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簡單的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是擺在那里讓有關部門去執行,現在的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被動局面將得到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等要求。
當然,城市建設有一定的周期,城鄉規劃法對人居環境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真正發生變化應該是實施一段時間之后。
三 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原有的《城市規劃法》為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專設了一章(見第三章),對新區開發作了專門的規定。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這也是起到積極作用的,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龍頭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更大的失敗就是浪費了土地。現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18億畝生存底線已經比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這一內容,明確||地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顯然,取消此項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規模的健康發展。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結合得不好,也不能成為一種城市發展的主流模式。其次,這樣做有助于節約土地,對于增加城市的活力會有幫助。開發區占地多,生活設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復合發展。
在城市性質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個極有利于城市發展的決定。按照《城市規劃法》第19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時首先要對城市性質進行明確定位,繼而對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產生影響。而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和交叉化,實際上產業發展越來越難以明確定性,比如IBM作為計算機生產是屬于第二產業,而作為電子綜合服務的提供商則是第三產業范疇。在新的《城鄉規劃法》中,不對城市性質作清晰的規定,這將對城市未來的發展預留了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 強化監督職能, *** 將對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的調控將更有力
關于城鄉規劃實施內容,原來在《城市規劃法》中只有11條,不到1頁篇幅,新法則設置了專門章節,包括18條內容,占到2頁半篇幅,內容非常充實。為什么增加了這么多內容呢?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嚴,現在城鄉規劃法對各個程序,比如選址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包括鄉村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的全過程都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沒有空白點。此外,各個城市制定細則,沒有統一,現在也都有了明確|| 的標準。這樣將有助于 *** 主導城市發展的規模、方向、速度,調控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
由于以前不是特別清晰的監督制度,原來的規劃與市場結合得很弱,導致城市規劃滯后于開發,現在提了很多具體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市發展。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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