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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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 *** 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區縣(市) *** 及有關部門城鄉規劃工作,并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城鄉規劃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必要時可以作為規劃確定選址意見的參考。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使用土地的有關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全部行政區域是城市規劃區范圍。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三條 本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區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規劃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未來,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醫療衛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堅持科學、適用和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統籌安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和建設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利用適當集中。
(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自然景觀,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樹名木。
(七)遵循公開、民主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外。
市和區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規劃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審批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規范。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產業園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和產業園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作為專篇(章),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尊重自然格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格控制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鄉村開發邊界。除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燃氣、油氣、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建設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劃定的開發邊界。
本省已經編制的城鄉規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帶、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區內應當嚴格限制居住用地規模,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第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生態敏感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的保護,并劃定重要規劃控制區加強規劃管控,嚴格規劃的編制、審批、督察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外,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同意,報省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洋浦經濟開發區等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本條之一款、第二款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 *** 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 *** 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 *** 所在地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 *** 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 *** 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體現地域特色,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市、州人民 ***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第八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九條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二年內編制完成。編制舊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以及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8修改)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設宜居城鄉和現代產業體系的“首善之區”、建設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為目標,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目2018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2018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法制化和標準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區(縣) *** 所在地和市 *** 確定的重點片區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從事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特區范圍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其2018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他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按《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第三條 [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包括中央商務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濱海濱河地區等。其他特定區域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 *** 批準執行。
特定區域的規劃技術指標和要求在編制特定區域的法定規劃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特區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包括法定規劃和非法定規劃兩個系列。第五條 [法定規劃]
法定規劃分為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
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三個層次。
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層次應當編制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依據城市規劃管理需要可單獨編制各專業規劃。
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第六條 [非法定規劃]
非法定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是對法定規劃的補充,提供規劃編制管理技術參考依據。
非法定規劃根據城鄉規劃建設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片區概念咨詢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研究等。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全市或者分區發展中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宏觀、全局和遠景的規劃設想和發展策略。
片區概念咨詢規劃是對城市片區或者基于某種目標進行整合的地區進行專題研究,提出開發建設設想和規劃設計導則。
項目規劃研究對近期需要建設、改造或者予以保護的具體地塊提出規劃指導,或者對某一種類型的項目提出專項規劃標準和策劃方案。第七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一)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分級管理,由總體城市設計確定。
(二)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包括商業街)、濱水地區(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帶)、山前地區,以及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依據總體城市設計,單獨或者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開展城市設計。
(四)由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重點地段,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市設計的內容]
(一)總體城市設計應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
(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注重建筑空間尺度,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地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整體安排空間格局,保護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筑和改擴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需要,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條件,明確建筑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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