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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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各級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和鄉(鎮)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相關技術規范。
城市、縣 *** 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用于本區域的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省級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級 *** 的要求,會同省級 *** 有關部門、設區的市 *** 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下同),報省級 *** 審批。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 *** 組織編制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級 *** 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省級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二條 縣(市)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 *** 審查同意后,報省級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 *** 審批。
第十四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鎮 *** 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級 *** 備案。
縣(市)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 *** 備案。
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城市、縣 *** 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鄉 *** 組織編制鄉規劃,鄉(鎮)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城市、縣 *** 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鄉 *** 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縣 *** 可以委托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參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修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參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之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中,有關 *** 應當就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保護、相鄰地區重大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管理,主動進行協商,必要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 *** 組織協調。
第二十五條 城市、縣、鎮 *** 應當依法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城鄉建設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城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刂菩栽敿氁巹潙斅鋵嵏黝悓m椧巹澋挠嘘P內容。
對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實施。
第二十八條 規劃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 *** 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規劃許可機關應當自作出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 *** 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內容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城鄉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論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 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和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重大建設項目的范圍由省級 *** 確定。
國家和省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區域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規定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中明確規劃條件;依法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未明確的規劃條件,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用地。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提出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包括:建設用地的位置和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密度、綠地率、容積率,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風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一)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二)不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改變規劃條件確定的用地性質,提高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規劃條件確定的綠地率,或者減少規劃條件確定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的。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臨時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臨時建設要求。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限屆滿而建設項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質勘查尚未完成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臨時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變。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重要街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圖)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民用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村莊規劃編制應堅持哪些原則?
村莊規劃編制應堅持多規合一、突出村莊特色、堅持保護建設并重、堅持以農民為主體等原則。
1、多規合一
按照“多規合一”城鄉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村的總要求城鄉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村,村莊規劃編制要做到在規劃工作底圖、技術標準、規劃范圍、規劃指標、規劃目標期限、規劃數據建庫等方面統一。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2、突出村莊特色
以全域規劃為理念城鄉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村,以多樣化為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村,按照“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要求,突出地方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保留村莊特有的民居風貌、農業景觀、鄉土文化,充分體現當地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3、堅持保護建設并重
按照“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科學發展理念,堅持保護與建設并重,保護好建設開發的生態底線,為生產、生活創造優質的生態環境,防止調減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
4、堅持以農民為主體
要堅持“聽民聲、匯民智、重民意”的工作理念,并在工作中貫徹落實。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聽取當地村民的訴求,組織當地村民充分發表意見,積極參與集體決策,確保規劃符合村民意愿,保障村民的集體利益。
論述我國城鄉規劃的基本法律制度
你是財專的吧
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在總結建國以來城鄉規劃和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借鑒吸收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標志著我國城市規劃法律制度建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1993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我國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依據這“一法一條例”,形成了目前的基本運作制度。
(一)現行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種運作制度。
1.城市規劃制定制度
城市規劃的制定制度明確了規劃的概念、內容、原則、編制主體和階段劃分,確定了針對不同類別規劃進行分級審批的制度,規定了規劃修改與調整的程序和權限。這一制度在《城市規劃法》實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級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開展了規劃制定工作。近年來為了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在審批階段增加了部際聯席會制度。
2.村莊和集鎮規劃制定制度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 *** 組織編制,縣級人民 *** 審批。截止2005年底,80.4%的集鎮編制了鎮(鄉)總體規劃,51.1%的村莊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由于受基層 *** 規劃意識、資金和技術力量的影響,部分村莊和集鎮建設缺乏規劃指導,村莊集鎮規劃的整體水平不高。
3.劃定規劃區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制度
《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制定城市和村莊與集鎮總體規劃時,必須根據城鄉發展建設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同時規定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布局,以及機場、水源地、重要的基礎設施、自然與文化資源、農村居民點、鄉鎮企業等都要納入統一的規劃管理。這一制度對于防止盲目發展、布局混亂、浪費土地、污染環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許可僅限定在規劃區范圍內,一些地方從局部利益出發,擅自擴大建設范圍,在規劃區以外出現了大量無序開發建設活動。
4.城市規劃實施許可制度
城市規劃實施的許可制度是確保開發建設符合規劃的關鍵環節,即通過“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這一制度基本上保證了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依照規劃實施,避免了城市混亂無序發展。
5.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許可制度
村莊集鎮新建住宅、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取得選址意見書和開工批準(簡稱“一書一證”)。由于鄉鎮一級管理機構不健全,縣級建設部門管理力量薄弱,這一建設許可制度在大多數地區并沒有得到十分有效的執行。
6.違反城市規劃行政處罰制度
《城市規劃法》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提出了處罰條款.這些條款主要針對違法建設行為,以糾錯和改正為目標,以罰款和拆除為手段。目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是,對違法建設“以罰代拆”的處置較多,而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偏輕。
7.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行政處罰制度對違反村莊集鎮規劃的建設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樣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這一制度目前在多數地區執行不力,這也是浪費耕地現象加劇、違法建設日趨嚴重的原因之一。
鄉鎮級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誰組織編制?是鄉鎮府還是規劃主管部門?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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