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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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行政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監督體制)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鄉規劃監督工作。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是本市城鄉規劃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市監察、國土、建設、環保、工商、市容、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經濟、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第四條 (監督制度)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持證監督制度。規劃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監督證件。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報告制度。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 *** 報告規劃監督工作的情況。第五條 (社會監督)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制定。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舉報;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公開舉報 *** ,暢通舉報渠道,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六條 (規劃行政監督)
對下列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視情況作出《規劃監督檢查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或者《規劃監督檢查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制定規劃,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或者調整城市(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的;
(三)委托不符合資質或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選址違反城鄉規劃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違反村莊、集鎮規劃或者規定程序批準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或者其他設施的;
(八)對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項目而予以規劃驗收通過的。第七條 (規劃執法監督)
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執法行為,應當調查處理,視情況作出《建議書》或者《決定書》。
(一)拒不受理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或者受理后推諉、拖延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查實違法建設后不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應予拆除而罰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程序違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強制執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構)筑物的單位(個人)恢復使用的。第八條 (相關行為監督)
在城鄉規劃監督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告知有關部門。第九條 (其他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的其他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第十條 (《建議書》和《決定書》的內容)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建議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監督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履行被監督義務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書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并加蓋印章。
《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抄送被監督人的同級人民 *** 。第十一條 (監督方式)
規劃監督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通過受理 *** 、投訴、行政復議、項目備案等途徑進行。第十二條 (監督程序)
規劃監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
(三)提出監督報告;
(四)發現違法行政行為,依照規定程序立案并組織調查;
(五)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被監督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移交的按職能分工移交有關部門;
(六)告知被監督人監督結果、處理決定;
(七)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三條 (監督職權)
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享有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監督人的辦公場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勘驗;
(二)要求被監督人提交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檔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監督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五)責令停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管理監察規定(2018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城鄉規劃編制監管,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水平城鄉規劃編制監管,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監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的處罰、處分和處理。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行署)、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行署)、縣(市)人民 *** 指定的承擔城市規劃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
國務院和省人民 *** 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行使城市規劃處罰權。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市(行署)、縣(市)規劃部門,應當每年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期編制城市規劃,嚴格遵守城市規劃實施城市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城市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設置與職能配置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和職能建設。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和權限。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對下級人民 *** 城市規劃依法行政的監督制度,完善與其相應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 *** 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規劃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各級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制度。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內容,并將有關意見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公示和公布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場所)設置的城市規劃公示(公布)欄上張貼。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相關的城鎮體系規劃。
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重要地區(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方案,在報批前應當分別向社會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
大、中城市人民 *** 應當適時確定城市規劃重點控制的地區(段),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重要的城市規劃編制方案,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方案征選制度。第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明確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確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設項目計劃,并提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專項技術負責人,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規劃編制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編制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制任務。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技術規范、標準和強制性內容等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限、深度和質量,提交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工程地質勘察、城市測量基礎資料和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編制下層次的城市規劃,不得違背上層次城市規劃確定的原則和強制性內容。
城鄉規劃資質開始辦理,先來了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定
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分甲、乙兩級城鄉規劃編制監管,丙級監管部門已經取消,新辦都是以乙級開始申報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城鄉規劃編制監管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城鄉規劃編制監管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10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標準 :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技術人員備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4 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 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2 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 70%。
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乙級承擔范圍和規定:
甲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監管,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城鄉規劃編制監管,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日常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城鄉規劃編制監管;
(二)黨政機關、學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城鄉規劃編制監管;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城鄉規劃編制監管他區域。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的下列施工階段完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建設工程:在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階段;
(二)個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等階段。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檢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規劃檢驗,并出具規劃檢驗結果證明文件:
(一)對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的基礎實施情況;
(二)建設項目標準層封頂后對該層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個人建房頂層封頂后對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
(三)竣工核實前檢驗,對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建筑造型、基礎設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設情況。
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結果是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要依據,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提交的必備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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