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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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注重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逐步實行票決制。
建立城鄉規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設、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性安排。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規劃,確需調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變支路通達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須進行必要性論證,提出道路交通解決方案,并優先實施。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統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各種市政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統一高程、統一坐標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鎮的結構性安排。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通則和圖則分層次制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動態維護、遞進更新,及時將經過批準的各類專項規劃、局部地區的規劃成果、市級以上有關城鄉規劃的規定,形成管控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控體系。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并按照規定將其核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體系。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性登記。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方案及有關技術報告,應當采取專家評審會、論證會、咨詢會、部門聯合審查會等方式或者組織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需要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方案報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將草案通過固定場所、 *** 網站、報紙等方式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先建優先的建設原則。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納入 *** 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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