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規劃管理監察規定(2018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監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的處罰、處分和處理。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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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行署)、縣(市)人民 *** 指定的承擔城市規劃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

國務院和省人民 *** 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行使城市規劃處罰權。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市(行署)、縣(市)規劃部門,應當每年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期編制城市規劃,嚴格遵守城市規劃實施城市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城市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設置與職能配置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和職能建設。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和權限。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對下級人民 *** 城市規劃依法行政的監督制度,完善與其相應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 *** 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規劃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各級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制度。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內容,并將有關意見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公示和公布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場所)設置的城市規劃公示(公布)欄上張貼。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相關的城鎮體系規劃。

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重要地區(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方案,在報批前應當分別向社會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

大、中城市人民 *** 應當適時確定城市規劃重點控制的地區(段),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重要的城市規劃編制方案,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方案征選制度。第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明確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確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設項目計劃,并提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專項技術負責人,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規劃編制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編制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制任務。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技術規范、標準和強制性內容等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限、深度和質量,提交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工程地質勘察、城市測量基礎資料和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編制下層次的城市規劃,不得違背上層次城市規劃確定的原則和強制性內容。

求高人指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九條內容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各級人民 *** 是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機關,但承擔具體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機構需要有專業技術知識,這種專業技術機構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才能被許可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有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有相應的技術裝備,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委托協議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城鄉規劃編制委托協議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