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多少年可以采伐森林

林業部門規定至少十五年以上林業資質定期審核,還要向林業局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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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開發與林業相關的審批手續有哪些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林業資質定期審核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林業資質定期審核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林業資質定期審核;

2、項目批準文件

(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林業資質定期審核,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發改委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國土預審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

(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林業資質定期審核

(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

(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逐級上報省林業廳;

(3)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辦理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文件要求?

之一條為規范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從事森林資源、生態狀況等領域調查規劃設計及監測評價活動的單位 ,應當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 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 負責受理申請、 核發資質證書 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四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

第五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 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 。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第六條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除外)。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僅限于本企業施業區范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持有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縣內承擔營造林設計與驗收、采伐作業設計與驗收、簡易經營方案編制等直接為林農或者基層林業單位服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

第七條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國家森林資源清查;

2.國家林業生態建設重點工程檢查驗收;

3.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

4.國家或者省級林業數表編制;

5.國家或者省級的森林災害損失調查評估;

6.國家或者省級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7.國家或者省級濕地資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8.國家重點基礎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9.國家或者省級林業專項檢(核)查;

10.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11.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符合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條件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甲A級資質,其他的只能申請甲B級資質: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2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7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第九條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

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

4.林業數表編制;

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

9.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標準。

第十條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第十一條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第十二條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

第十三條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按要求準備單位資格申請表、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征求申請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林業局直屬(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第十四條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審查后,建立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技術人員編號入庫,并進行注冊登記,技術人員只能注冊于一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

第十五條資質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定期提請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的申請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后提交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

(三)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根據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國家林業局 *** 網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初步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的核發相應等級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四)對初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取得資質兩年后達到上一級(檔)資質條件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升級(檔)申請。

第十七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實行定期審核制度。定期審核內容主要為持證單位持證期間開展相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情況,人員、注冊資金變動等情況。

第十八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家林業局統一規定樣式;《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九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或者終止手續:

(一)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當交回原《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并重新申請。

(二)單位名稱或者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對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資質認證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備案情況對已經核發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限期糾正。

第二十一條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應當定期對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的持證單位進行檢查,加強行業自律,凡持證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林業部關于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林資字〔1988〕297號)和《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林資字〔1989〕32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之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森林、林木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

國家公益林的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市級公益林的范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圍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市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認定,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條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五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應當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款的規定,并提交工程建設批準文件、林地現狀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補償協議、綠化方案等資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應當符合林業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林木。第七條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請采伐利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采伐手續。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范編制移植方案,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木材經營加工的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運出本市的,應當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本條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一級、二級防火區組織一百人以上大型群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15日前將防火方案報舉辦地的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收到主辦單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護森林資源方案。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應當專項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木材價值3倍計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價值2.5倍計算;

(三)經濟林以前3年平均產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干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未形成產量的,按實際投入計算。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補償標準按市場價格計算。第十四條 盜伐、毀壞林木,造成林木損失的,賠償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災的,由舉辦地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組織大型群眾活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十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市或者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按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第十七條 《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未經批準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八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損失鑒定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中介組織承擔。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組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