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五條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監督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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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原則,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未經編制機關審核同意和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補種損壞的林木,可以處以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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