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辦理具備哪些條件
對于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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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 ,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不多于10%。丙級單位中級工程師 5 人,可聘用中級職稱人員 2 人(含 退休人員 1 人) 聘用 *** 技術人員需要提供該技術人員原單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創業的協議或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
(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復印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員工勞動合同以及社保(6個月社保流水);
(七)辦公場地租賃合同或者場地房產證明
對于難點就在于你需要再次期間給符合條件的人員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資料,而且后續還不能斷開,中途符合條件的人員離職就會缺少符合條件的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每年申報- -次( -般在四-六月份) , 審批時長6個月左右( -般10月份出公示)。因為林業資質審批流程比較長,而且每年就申報一次,想要辦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時間,提前準備好基本材料。
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法律分析: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經依法審查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林業執法并到哪個單位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各項林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是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林業執法機構是林業主管部門內集中承擔或受委托承擔林業行政處罰職權的執法單位;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和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 *** 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林業 行政處罰 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實施機關與 管轄 第六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第八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地州級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條 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 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 管轄權 的林業行政處罰,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指定管轄 。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管轄授權、委托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三章 立案 、調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 證據 。 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 證人 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九條 當人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 凡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四)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林業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中,對于林業的行政處罰特點以及不與一些法律并罰做了詳細的介紹,如果違法的行為涉及到 刑事犯罪 的,那么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且不能用行政處罰來代替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流程如下所示: 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的行為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報行政負責人審批?立案條件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一)有違法行為發生;(二)違法行為是應受處罰的行為;(三)屬于本機關管轄;(四)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在七日內予以立案林業行政案件勘驗資質,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 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調查取證,依法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經調查發現沒有違法事實的,報行政負責人審批,撤銷立案 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并連同《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和證據等有關材料,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法制工作機構,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
經調查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經調查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制發《舉行聽證通知》, ***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凡決定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 ***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被處罰人,按要求填寫《林業行政處罰送達回證》并取回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承辦人應當將案件材料立卷。上級交辦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終結,承辦的單位應當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向交辦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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